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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要不合法不管用的“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王礼仁
不必要不合法不管用的“两高两部”指导意见
王礼仁
【摘要】“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关于婚姻登记纠纷救济渠道的致命缺陷在于:它是一种“堵门翻墙”式救济路径。即先把可以解决纠纷的民事程序路径堵上,由此产生一种不能解决纠纷的假象,然后以打通“堵点”为由出台一个以行政程序解决婚姻效力为主要手段的规定。指导意见是一个舍近求远、舍易求难、舍法治求人治的错误规定,自然也是一个不必要、不合法、不管用的“三不”规定。婚姻登记纠纷的真正“堵点”在于关闭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之门,只要开启这扇门,婚姻登记纠纷的所谓“堵点”自然打通,根本无需制定法外之“法”。
【关键词】“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不必要;不合法;不管用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附全文于后)发布。《指导意见》美其名曰“打通司法和行政的堵点,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强化通力协作,主动化解矛盾纠纷。” 但《指导意见》实际上没有找到婚姻登记纠纷真正的“堵点”。在婚姻登记纠纷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行政赔偿等单纯的行政案件都可以得到有效解决,不存在难以救济的堵点问题。婚姻登记纠纷的真正堵点主要发生在婚姻效力(婚姻是否成立有效)纠纷中,即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的婚姻登记,其婚姻是否成立有效的救济路径如何选择或适用何种程序解决?此类纠纷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民事程序不受理,行政程序超起诉期限,民政机关无权管,以致当事人救济无门。
由于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是关于民事婚姻效力的认定,属于民事性质纠纷,应当适用民事程序解决,行政程序的功能不适用。很显然,当事人救济难的“堵点”就在于“民事程序不受理”。
从司法实践来看,凡是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其纠纷都可以得到顺利解决,不存在堵点。凡是抛弃民事程序或认为民事程序无权审理婚姻效力纠纷者,就会出现行政诉讼功能不适应、民政机关无权处理而导致当事人救济难的堵点。因而,解决此类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开通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路径,而不是抛弃民事程序另辟蹊径。
民事程序是解决婚姻效力纠纷的正道,不仅可以而且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婚姻效力纠纷,抛弃民事程序后再去探索其他路径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婚姻效力纠纷的基本性质决定,在民事程序之外,不可能找到其他解决婚姻效力纠纷的合法有效途径。因而,《指导意见》注定是一个不必要、不合法、不管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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