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要不合法不管用的“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王礼仁(2)
一、《指导意见》没有必要
民事程序可以理婚姻效力纠纷,,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在民事程序之外找到其他解决路径或方法。民事程序不能审理婚姻效力纠纷是一种错误认知,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合法、合理、有效。
(一)民事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典型案例
案例1:妹妹使用姐姐身份结婚离婚案
宜昌点军区案例 :妹妹刘甲未到婚龄怀孕便使用姐姐刘乙身份与赵某结婚,后刘甲与赵某感情破裂。刘甲诉讼与赵某离婚,法院判决确认刘甲只是冒用姐姐刘乙身份与赵某结婚,其实际结婚人是刘甲。遂判决确认刘乙与赵某婚姻不成立,刘甲与赵某婚姻成立有效(刘甲已经达到婚龄),并依法判决刘甲与赵某离婚,同时解决子女抚养等问题。
案例2:隐瞒无行为能力引起的离婚无效案
朱菊凤与王洪庆离婚无效案,因朱菊凤为精神分裂症,无行为能力。朱菊凤与王洪庆到江苏省句容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朱菊凤父母朱美柏、王道兰得知后,以朱菊凤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朱菊凤与王洪庆离婚无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朱菊凤与王洪庆离婚无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3:周某某“被结婚”案
2001年4月周某花与男友张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当时周某花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便借出嫁外省的表姐周某敏的身份证,以周某敏的名义与张某进行了结婚登记,所用照片仍然是周某花本人照片,之后张某与周某花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9年初,周某敏欲回乡买房,得知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周某花冒用结婚不能贷款。2019年5月,周某敏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2001年4月的婚姻登记,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以超过行政诉讼期限为由驳回周某敏的诉讼起诉。2019年7月,周某敏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周某敏与张某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周某敏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敏与张某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亦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更没有共同生活,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不存在。遂判决周某敏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判决生效后,周某敏凭判决书到民政局办理了更正登记。该案系江苏省法院和省妇联联合发布的2020年度江苏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贾汪区人民法院已经先后审理了六起“被结婚”案件。
案例4: 公安户籍网上“查无此人”的离婚案
对于使用虚假身份“查无此人”的案件,枞阳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也成功地审理了这类案件。2004年陈帅与唐燕登记结婚,当年12月,唐燕生下女儿陈文。2007年2月,在又一次激烈争吵后,唐燕离家出走,从此与陈帅断了联系。2010年12月,失去耐心的陈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唐燕离婚。法官却意外发现妻子竟是“男性”——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是奇数,办案法官来到当地派出所请求协助查询唐燕的身份。当户籍管理员将结婚证上唐燕的身份证号输入公安户籍网,微机显示“查无此人”,再按照原告起诉状上载明的被告户籍地址查找,亦查无“唐燕”此人!但法官并没有简单地驳回原告离婚起诉,要求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而是通过大量的工作,查清当年“唐燕”有时将名字写成“唐燕”,有时又写成“唐妍”,最终查明“唐燕”的真实身份后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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