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不必要不合法不管用的“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王礼仁(4)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的婚姻登记都纳入撤销范围,这无疑违反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即《民法典》删除了草案中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为无效婚姻的规定,而《指导意见》却又都将其纳入撤销范围,这无疑会扩大无效婚姻范围,与《民法典》立法精神相悖。
对于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我在最近发表的《最重要的法律关系 最轻率的处理方式——婚姻撤销 岂能如此轻飘!》 一文和我的专著中均有介绍,此不赘述。
三、《指导意见》不管用
民事程序是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有效路径,抛弃民事程序不可能找到其他合法有效手段。
(一)行政诉讼审理婚姻效力纠纷形同虚设
《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除被冒名顶替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 的起诉期限,即最长不得超过5年。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使用虚假身份或其他程序违法婚姻登记主要发生在全国没有联网期间,而且也只会因夫妻感情破裂或生活不便时才可能产生纠纷。因而,这类纠纷不仅超过了6个月,大多也超过了5年,行政诉讼根本无法受理和审理。
法院只能根据生效判决向民政机关发司法建议书,而且法院已经判决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或撤销者,也不存在再建议民政部门重复撤销婚姻登记问题,民政机关只需要根据生效判决的内容注销婚姻登记或更正登记信息即可。
由于使用虚假身份或其他程序违法婚姻登记纠纷大都超过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根本无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解决此类纠纷徒有虚名。由于行政诉讼无法受理,自然也不存在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因为行政诉讼不可能对于超审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私下审理后再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这显然是违法和不可能的事情。
同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行为违法案件,而婚姻登记中大都是当事人民事违法,登记机关不存在违法或过错,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条件。
可见,此类婚姻效力案件无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根本不管用。
(二)检察建议民政撤销婚姻的路径不通
由于行政诉讼几乎完全无法受理婚姻效力案件,检察机关自然成为解决婚姻效力案件的主角了,即检察建议民政撤销登记成为解决婚姻效力纠纷的主要渠道。但这条路径事实上也行不通。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