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要不合法不管用的“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王礼仁(5)
1.行政诉讼的程序障碍在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中同样存在
且不说民政机关无权撤销婚姻登记,即使检察机关强令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民政机关违法受理后也应当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审查决定,以保障当事人的相关申辩权利和诉讼权利。而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复议期限的规定,其受案条件是行政违法行为,且在复议期限内。无论是行政复议期限还是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与行政诉讼存在相同的法律障碍,民政机关想管也管不了。
2.检察院与民政机关均缺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职能和能力
虚假身份或其他程序违法婚姻是否成立有效,属于法院民事审判职能范围,检察院与民政机关均没有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职能,对此无需赘述。
即使检察院与民政机关长臂管辖婚姻效力纠纷,也没有审查能力。仅就虚假身份登记结婚而言,其不同原因或不同情形则达数十种。包括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特别是老年父母)、父母干涉子女结婚,把户口或身份证隐藏,当事人被迫使用虚假身份或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无法上户口的无名氏当事人使用虚假或他人身份登记结婚;有的当事人从初中复读到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直至结婚一路都是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有的当事人结婚时违法,但后来违法情形消失;有的已共同生活几十年因感情破裂才引起纠纷;虚假身份结婚中没有共同生活目的者是极少数,有的有共同生活目的者是大多数;等等;举不胜举。对如此复杂的情形,哪些属于有效、哪些属于无效,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立法机关即存在巨大分歧,因无法统一而删除。
对立法机关因争议大而删除的情形,检察院与民政机关不经审判,有何能力判断哪些属于有效、哪些属于无效?是否凡属冒名登记或违法婚姻一律撤撤撤!如果不撤销又如何处理?是否由检察机关出具一个婚姻有效确认书?在民事程序不受理,行政诉讼程序无法受理的情况下,所有的婚姻效力纠纷是否都可以由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解决?
很显然,检察院与民政机关不仅无权审理婚姻效力案件,也没有能力解决所有冒名或其他弄虚作假婚姻效力纠纷。一个看似可以解决此类纠纷的指导意见,实际上只是画饼充饥,从法治的角度审视,根本不管用。
四、婚姻登记纠纷救济路径的改革方向
检察院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角应当引起最高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法学理论工作者高度重视与反思,即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堵点”到底在哪儿?检察院能否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角?司法改革真正方向和路径何在?
在笔者看来,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并不难,只需要树立依法办案,依法行政理念,摒弃一些传统的错误认识、错误做法和错误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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