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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要不合法不管用的“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王礼仁(6)
(一)开启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正确路径。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总结推广民事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有效经验(江苏贾汪法院以及全国各地都有很好的经验值得总结推广),修改废除冒名或其他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效力纠纷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处理的不合理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
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案件具有正当性和优越性,我在很多文章中反复论述过,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的具体技巧我也在《人民法院报》的《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诉讼技巧与法律适用》 一文中做过介绍,前述5个民事案例也说明无论是结婚无效还是离婚无效,也无论是冒名登记结婚还是“查无此人”,民事程序都可以审理。而且民事程序既可认定婚姻有效,也可以认定婚姻无效;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不离婚。在行政程序中,公安户籍网上“查无此人”都采取了简单撤销的方式处理,在民事程序中则依法查清后实事求是处理,其科学性不言而喻。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不仅比行政程序质量高,而且可以合并审理,将婚姻效力认定与离婚和子女财产“一网打尽”,高效便捷合法。
目前,《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仍然是处理此类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有效根据和最高准则,一切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均无法律效力。从《指导意见》颁布的形式考察,其中的“两部”没有法律解释权,而且也没有公布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监察委员会讨论。因而,这个《指导意见》至多是一个准司法解释,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实际上,也正是一些错误规定与错误理念干扰或破坏了《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只要回归《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轨道上来,婚姻登记纠纷的“堵点”完全可以解决。
(二)建立解决婚姻登记纠纷合法的多元机制
解决婚姻登记纠纷多元机制必须建立在合法基础上,否则,就是甩开法律蛮干,必将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
婚姻登记纠纷的多元机制,就是根据婚姻登记纠纷的不同性质和不同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相应的执法权力与手段。即婚姻登记中的信息错误由民政机关通过换证纠错途径解决;婚姻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等单纯的行政案件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民事案件由民事程序解决。只要三条路径畅通无阻,任何婚姻登记纠纷都会迎刃而解。
目前重点要纠正两个传统的错误做法:一是纠正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审理婚姻效力(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无效)的做法,凡涉及婚姻是否成立有效案件均由民事程序审理。二是纠正民政机关以撤销婚姻登记代替“换证纠错”的做法。“换证纠错”与“撤销婚姻登记”两者性质不同,法律效果不同,民政机关只能“换证纠错”,不能撤销婚姻登记,而且很多登记信息错误只需要“换证纠错”,不需要撤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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