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要不合法不管用的“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王礼仁(7)
至于婚姻登记纠纷中的三种不同性质纠纷(行政、民事与换证纠错)的具体划分及其处理方式,可参见《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纠纷救济路径的思考》 《民法典时代民政机关处理婚姻登记纠纷职能应转变——以换证纠错取代撤销婚姻登记》 此不赘述。
(三)检察机关监督婚姻登记纠纷的职能转变与具体手段
检察机关不应采取检察建议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方法监督婚姻登记纠纷的处理,应当转变监督职能和手段,采取如下监督方式:
一是监督公安机关对婚姻登记中的违法犯罪的立案处理;二是监督行政审判对当事人造成损害赔偿等单纯行政案件的立案审判;三是监督民事审判对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是否成立和有效的民事婚姻效力案件立案审判;四是监督民政(行政)机关追究违法登记的行政责任和对登记信息错误的换证纠错。五是检察机关对无原告起诉的无效婚姻,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无效(国外有此类立法)。
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
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
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
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2021年11月18日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
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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