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87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2)
二、主要问题
对采用灌、泼硫酸方式进行故意伤害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的适用标准?
三、裁判理由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与故意杀人罪相比,故意伤害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有所不同,适用死刑应当比故意杀人罪更加慎重、标准更加严格。从刑法对法定刑的配置看,故意杀人罪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故意伤害犯罪,是在“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条件下,“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种条件配置和轻重不同的法定刑排序,体现了立法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的不同态度。
本案是一起采用灌食、泼洒硫酸方式实施的恶性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从起因来看,本案属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与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伤害犯罪有所不同,且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但是,本案从犯罪性质到犯罪情节、犯罪后果,都需要体现从严惩处:其一,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刘传林利用被害人刘甲、刘乙对长辈的信任,将二被害人骗至村外,当着自己的孙子(时年5岁)的面,强行向刘甲灌食硫酸,遭到反抗后,又朝刘甲身上泼洒,致刘甲面目全非。其孙子吓得大哭后,刘传林仍不罢手,又朝刘乙强行灌食和泼洒硫酸,致刘乙体表和上消化道极重度烧伤死亡。刘甲消化道烧伤,双眼睑外翻、双眼球烧毁,鼻部大部分缺失变平畸形,口唇严重外翻,张口度仅能容二指,颏颈前部瘢痕严重连痂挛缩,左耳廓完全缺失,构成一级重伤、一级伤残。其二,被害方对引发案件没有过错。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某既未唆使其叔叔刘元生殴打刘传林,也未参与刘元生和刘传林的打斗,对刘传林的损伤无法定赔偿义务。虽然刘某某未主动阻止刘元生与刘传林的打斗,但事发后己因此向刘传林道歉,并被刘传林的亲戚殴打,在情理上也不亏欠刘传林。在此情况下,刘传林仍起意报复刘某某,明知硫酸具有强腐蚀性,能严重毁容或者致人死亡,预谋向刘某某的两个年幼的孩子灌食、泼洒硫酸,可谓犯罪动机十分卑劣。其三,刘传林虽投案自首,但认罪态度一般,无明显悔罪表现。刘传林作案后亲属表示感觉出了气,为家族争了光,归案后也仅承认向二被害人泼洒硫酸,二被害人的损伤是其所致,始终否认向二人强行灌食硫酸的犯罪情节,供述避重就轻,开庭时明确表示无法赔偿。经法院工作,刘传林的亲属仍拒绝代为赔偿,被害方对刘传林也不予谅解。此外,本案性质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在当地引起极为恶劣的影响。综合上述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死亡和特别严重残疾的案件,刘传林属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对其核准刘传林死刑。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