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传销方式的质押挖矿发币项目,是否可以认定为团队计酬?(系列一)/曾杰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本人获得授权)
导语:在当前许多虚拟货币类案件中,行为人为增加虚拟货币项目推广效果,会设置各类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的模式,这类虚拟货币案件一般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性,主要原因是在这类模式中,动态收益普遍通过鼓励挖矿会员或者投资者发展下线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地根据发展的下线人员人数或销售商品的业绩作为返利依据。
但是,所有的传销类案件,可能都会有个需要关注的重点,即是否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
数字货币类传销案也不例外,会涉及此问题的讨论。
正文:
团队计酬和诈骗式传销的区分
如果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而构成犯罪的传销活动,是要求以拉人头、骗取财物为目的,虽然两种传销行为在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但是性质却有天壤之别。
因此,针对当前诸多涉传销类数字货币案件,对此问题进行区分,存在非常大的必要性。
比如在一些质押挖矿或者通过传销方式奖励项目币算力的模式中,传销项目本身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还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或者是否有骗取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这将是未来该类传销模式案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另外,还有涉案传销组织的返利依据,到底是拉人头数量还是商品的销售业绩,则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需要直接论证的问题。
1.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要严格参照刑法的规定
比如某项目团队,在以太坊上开发一个类似于compound的defi项目,即开发一个允许用户储存、质押、借贷虚拟货币的智能合约,投资用户可以将持有的某几种主流币质押到智能合约规定的地址中,用户可以定期像银行储蓄那样定期获得利息并且随时取出本金,而利息则用项目方新开发的代币支付,以此作为该平台的静态收益,而且项目方将部分新开发的项目币在一些交易所上线发行,用户可以把静态收益在交易所变现;而该平台还设计了一套动态收益模式,即鼓励用户发展、介绍其他用户加入投资储蓄或者质押,成为其下线用户,上线用户根据下线的投入数量给予项目方发行代币的相关算力奖励或者直接给予代币奖励。
由此可见,该动态收益模式,符合传销行为中金字塔结构、层级性返利和无限制拉人头的基本特征。
但是符合这些条件就一定构成传销犯罪吗?
从犯罪和违法区分的角度出发,答案并非如此,传销分为两种,即普通的行政违法型传销和诈骗犯罪型传销。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