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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传销方式的质押挖矿发币项目,是否可以认定为团队计酬?(系列一)/曾杰(3)
5.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无限制的拉人头)
6.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骗取财物为目的)
其中,3、5两点,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属于传销活动的基本要素,能够构成这两点,牟取非法利益的,就可以构成传销行为,而如果同时还符合第2、4、6三点,则可以判定为诈骗性的传销,也就是犯罪型的传销,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实践中,对于第2点入门费的判定相对而言没有第4、6两点重要。)
在这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对这类案件进行侦办时,也应该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以上标准进行证据搜集和事实指控,比如警方往往会重点通过嫌疑人笔录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笔录核实涉传销组织的基本模式,入门费式多少,返利的依据是什么,层级和人数的数据储存在哪里,设立传销模式的目的是什么等等问题。
而由于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构成犯罪,其原文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对于明确了具有金字塔结构,层级性返利,无限制拉人头等传销基本要素的组织,在确定其已经涉嫌传销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是,该平台到底是普通违法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还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诈骗犯罪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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