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许霆案的商榷意见/肖佑良(10)
许霆虽然银行账户中只有176.97元,但是许霆在柜员机按键取款1000元或者2000元,只是发出一个取款1000元或者2000元的请求。这个是网络常识,懂网络的人都是了解的。因此,即使许霆银行账户没有多少钱,许霆按键发出取款1000元或者2000元的请求,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从形式到实质都是合法合规的。许霆案裁判中认定许霆发出取款1000元或者2000元的取款指令,是缺乏常识且背离客观事实的,根本不可能的。
有人将涉案柜员机理解为无责任能力状态,等同于银行柜员精神病发作了。这也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理由有二;一是只要取款不超过1000元,不管你取多少次,那怕你把自动柜员机中的20万元全部取光,涉案柜员机都不会出任何差错。二是,只要当你银行卡上余额不足1元或者2元,无论你按键取款1000元或者2000元多少次,涉案自动柜员机也不会吐出任何钱款来的。事实上,许霆最后连续四次都是取款2000元,每次都取款成功了,当许霆银行账户余额仅有1.97元不足2元后,许霆仍然连续按键取款2000元多次,许霆是在取不出钱来之后,才与郭安山离开案发现场的。这一节事实有许霆的供述,还有郭安山的陈述予以印证。这一节事实与许霆成立盗窃罪直接矛盾。因为盗窃如果能够成立,当许霆银行账户余额仅有1.97元时,柜员机中还有几万元现金,许霆继续按键取款2000元,盗窃2000元应该能够得逞。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涉案柜员机的实际情况是,当取款金额超过1000元时,就会发生支付错误。即便如此,涉案柜员机仍然代表银行意志,整个存款取款过程和步骤,一步都没有少过,该记录下来的全部记录下来了。原因就是柜员机的软件系统本身,就是按照银行意志进行设计的。
有关秘密窃取的问题。银行电子化后,银行电脑系统就能够独立代表银行,具有交易主体的身份,双方的存款、取款都是交易行为。既然双方存款取款是交易行为,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秘密窃取”的问题。因为许霆所取的每一笔钱款,广州市商业银行的银行主机(服务器)及自动柜员机,都有详细记录,许霆每次请求取款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每次扣账的金额,每次取款的时间(精确到秒)等等,全部都由代表银行意志的银行主机和自动柜员机记录在案的,许霆与银行之间是完全透明的。银行电子化、自动化之后,银行根本就没有工作人员去核对自动柜员机的工作了,自动柜员机办理银行业务,是作为代表银行意志的独立主体存在的,直接等同于银行工作人员。根本不存在所谓“乘银行工作人员尚未发现之机”的说法。所谓许霆“秘密窃取”了交易对象(银行)的资金,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在懂自动柜员机工作原理的技术员看来,说许霆是盗窃了银行资金,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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