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许霆案的商榷意见/肖佑良(11)
许霆案中的涉案柜员机,实际上是广电运通公司出租给广州市商业银行的。该柜员机的技术维护仍然由广电运通公司负责的。相当于涉案柜员机是由广电运通公司派遗到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的,对外代表广州市商业银行。众所周知,国内银行内部都有明确规定,那就是银行窗口柜员,不管是那家银行,都是谁经手的银行资金发生短款,就由谁负责填平。广州市商业银行也不例外。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立即联系广电运通公司联合调查,并在案发第三天后就全额赔偿了广州市商业银行的资金短款。这个事实印证了是广电运通公司出租的柜员机发生了支付错误,造成广州市商业银行的经营资金发生短款,所以由广电运通公司全额赔偿资金短款,是有规章制度可循的。令人遗憾的是,许霆案闹得沸沸扬扬后,广电运通公司对于许霆案的真相一清二楚,尤其是负责涉案柜员机软件升级的技术员,始终没有露面公布事实真相。广电运通公司和负责技术升级的技术员,是本案最重要的证人,他们最清楚问题的性质,毫无疑问侦查机关应该调查取证。可是,许霆案在判决书中反映出来的证据材料,始终找不到相关证据。这明显是违反办案常规的。出现这种情况,使人怀疑有人隐瞒真相。
许霆案中,没有实际的盗窃行为。按照裁判理由,对取款行为所分的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无意的,第二阶段就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许霆产生了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这个结论实在太神奇了。因为第一次取款、第二次及以后的取款都是相同的手指按健行为,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第一次与第二次都是发出取款1000元的请求,性质完全相同。所谓的不同,最多是第一次不知道柜员机发生错误,第二次知道了而己,而且这种明知不影响取款行为本身性质。所谓的第一次取款行为与第二次取款行为有本质不同,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纯粹是主观臆测而己。另外,“虽然从表面看,许霆插卡、输密码、取款的行为都是正当的,但从实质分析,许霆是基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这一犯罪目的进行取款,其操作取款行为只是许霆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的一种手段,密码是否正确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仅能说明其行为具有非暴力性。”许霆按键取款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是客观存在的事物,那么形式与实质是有机统一的。上述所谓形式上合法,实质上违法犯罪,是教义学独有的歪理邪说,是违反常识的,不能作裁判理由。因为客观行为也是客观事物,形式与实质也是有机统一的。可惜,最高人民法院人云亦云,以讹传讹,最终铸成错案。糟糕的是,许霆案影响了许多与网络有关的案件定性,错案竟然成了依法治国的标本,产生了一系列网络盗窃的错案,违背了网络无盗窃的常识。因为网络终端(例如电脑、手机等)与服务器平台(例如支付宝,微信钱包等)之间,网络终端只能发送请求,不能发送指令。许霆案裁判理由中所谓的指令取款,是办案人员主观臆测的产物,现实中根本不存在。总之,许霆盗窃案中的所谓盗窃行为,完全是在许霆符合规定的按键取款行为基础上,通过所谓的教义学式的说理论证的方式,给许霆按健取款的行为,既贴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标签,又贴上“秘密窃取”的标签,许霆的“盗窃行为”就这样被主观臆测人为鼓捣出来了,因而成立了盗窃罪。显然,许霆案,又是教义学这门伪科学造的孽呀。我们有许多人都被教义学忽悠了一辈子,好多人都被忽悠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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