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天津爆炸案的商榷意见(上)/肖佑良(2)
2013年1月24日,瑞海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将经营范围由“仓储业务经营(危化品除外、港区内除外)”变更为“在港区从事仓储业务经营(危化品除外)”。2015年1月29日,滨海新区工商局准予瑞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只峰。
被告人于学伟、董社轩系瑞海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瑞海公司中,被告人只峰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田旺任副总经理(后于2014年年初离职),主管安保部;被告人尚庆森任副总经理,主管安保部和运抵部;被告人曹海军任副总经理,主管操作部;被告人刘振国任副总经理,主管装箱部和危申部;被告人郭向滨任安保部部长;被告人宋齐任财务总监;被告人杨默任办公室主任(后于2014年年初离职);被告人李雅翔任装箱部副经理;被告人李亮挂名董事长,曾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志刚任操作部业务员。
2016年3月21日,瑞海公司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13年1月18日至2014年5月4日,被告人于学伟以贿赂手机非法取得多份临时港口危险化学品经营批复,此后通过伪造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调查表、提供虚假公示证明材料、低报危险化学品实际仓储面积等方式骗取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验收,采取编造防爆叉车购买合同、临时码放集装箱充当防火墙、验收当天暂停作业等违法手段,通过消防验收审核及安全验收评价,最终于2015年6月23日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以下简称“两证”)。2016年7月1日,“两证”被依法吊销。经查,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瑞海公司非法储存氰化钠、甲基磺酰氯等剧毒化学品7种,总计49332.97吨。此外,瑞海公司还违法违规经营和储存烧碱、电石、硝酸铵等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额达47805252.64元。
被告人于学伟等人在瑞海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存放硝酸铵、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问题。2015年8月12日22时许,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己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案发当晚,被告人周志刚作为瑞海公司值班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对瑞海公司发生爆炸事故亦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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