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天津爆炸案的商榷意见(上)/肖佑良(3)
另查明,被告人于学伟归案后主动供述其为瑞海公司违规办理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资质,多次向时任市交港局副局长李志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请托,送给李志刚高尔夫球杆1套,价值35000元,现金10000元,贵州茅台酒一箱,价值6600元,高尔夫测距仪1台,价值2650元,友谊商场提货单价值35000元,三星牌电视机1台,价值9000元,共计折合98250元;送给冯刚高尔夫测距仪1台,价值2650元,贵州茅台1箱,价值6600元,海信广场购物卡,价值50000元,共计折合59250元。上述财物共计折合157500元。
二、裁判结果
2016年11月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如下:
1、于学伟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2、被告人董社轩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3、被告人只峰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4、被告人尚庆森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5、被告人曹海军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6、被告人郭向滨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7、被告人刘振国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