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天津爆炸案的商榷意见(上)/肖佑良(6)
四、[编后语]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的严重后果。事故伤亡人数众多,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及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救援和善后工作。司法机关依法履行法律职责,依法对涉案生产企业的13名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各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且在宣判后均服从判决,不再上诉。案件庭审和裁判结果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企业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违规经营的犯罪行为,是从法治的角度警示企业要有基本的守法意识和企业良知,对法律、对生命要有敬畏之心。系列案件的审判达到了给生产经营企业立规矩、给审批监管等职能部门划底线、给人民一个满意交代的预期目标,对行业监管和安全生产起到树标杆、鸣警钟的作用,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以上转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19集于学伟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肇事、单位行贿案)
五、案例评析
教义学就是法律解释说。法律解释,除了学者们呼吁解释者要心中充满正义外,就没有任何章法约束法律解释者了。解释方法尽管五花八门,但是解释结论主观性强,对错与否,没有客观衡量标准。诉讼参与者,通常秉持各自立场,自说自话。结果是,谁有权,谁说了算。法官比检察官权力大,检察官比律师权力大。当控辩双方出现争议时,除非出现意外,通常法官听检察官的。所以,刑事诉讼中,律师(当事人)说话是最没有份量的,即使有道理也是如此。此乃刑法教义学是伪科学的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
教义学中,法条是虚拟化的概念,不对应唯一具体的客观事物,而是对应两种以上性质不同的客观事物。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不仅对应故意杀人犯罪行为,还对应正当防卫杀人、执行职务枪决死刑犯等正当合法行为。当我们抛弃教义学,使法条从回归到本来面貌,即法条描述的是客观事物的本质特征,对应唯一具体的客观事物。法条源自案例,无案例,无法条。案例是客观事物,法条自然也是客观事物。法条对应客观事物,法条不允许解释,是必然的结果。法条不允许解释,将给刑事诉讼不平等的控辩审三方,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因为任何一方,要给被告人入罪或者出罪,都必须走“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条唯一的路径。现象就是形式,就是事实,就是证据,本质就是法条,本质就是实质,形式与实质是有机统一的。这是客观事物存在的普遍规律。办理案件都是认识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物的唯一途径,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所以,法官,检察官,律师,谁都没有优先特权,都只能凭事实、凭证据说话。显然,入罪与出罪,都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与刑法教义学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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