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婚姻效力一元程序的民法典解读/王礼仁(4)
由此可见,行民两种程序不仅不具有异曲同工效果,而且行政程序的功能与民事婚姻效力不匹配,其受案条件、起诉期限、诉讼类型、证据规则、审查方式(合法性审查)、裁判标准等均不适用婚姻效力,无法完成其诉讼使命,不能适用行政程序审理婚姻效力。
(二)民事一元程序是婚姻效力争议的必然选择。1.婚姻效力适用民事一元程序是其基本性质的内在要求。婚姻效力属于民事性质,民事争议应当适用民事程序审理。这既是婚姻效力争议性质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民法典的必然要求,只有与民法典相配套的民事程序才能保障其正确实施。2.行政程序不适用婚姻效力是民事一元程序的外在要求。从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的功能上考察,行政程序不适用婚姻效力,排除适用行政程序的可能,民事一元程序自然是唯一选择。3.统一程序和裁判标准是统一司法的要求。程序统一是司法标准统一的前提和保障。民事一元程序审理婚姻效力争议案件,可以克服行民二元程序因审理程序和裁判标准不同所造成的同案异法,同案异判的司法混乱现象,确保司法标准统一,为正确实施民法典提供司法保障。(原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1月20日第五版“理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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