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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优化的法哲学探讨/陈桂明(11)

综上所述,对诉讼公正的概念应当做相对的理解,不可绝对化,据此进行程序设计不可能使用1+1=2式的数学思维方式。
不可能直接地讨论将某项程序设定为A或B就保障了“公正”,而是将诉讼公正作为一个潜在的而非直接的依据,对诉讼程序进行评析、检讨和设计。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把法律和政策中内在的价值抽出来,以这些价值作为基准,批评既成的规则和创造新的规则,并使它们适合于不断变动的社会环境。”〔25〕只有采取这种立足于法律应当实现的价值对现存制度进行评析,并努力追求法律内在精神的能动态度,才能使司法保持公正。

六、程序合成与程序保障机制

诉讼公正的保障有赖于程序优化,我们不仅应当从程序元件的角度即程序的个别状态出发,即不应孤立地探讨某一程序问题的应然状态,没有联系的研究是不可取的,研究程序优化应当用结构的、系统的眼光,进一步探讨程序合成的问题。


所谓程序合成,就是指由程序元件组合成能够发挥整体作用的程序体系,程序合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程序的立体组装——配套协调过程,“系统的各要素通过结构组织才组织为一个整体系统。结构愈合理,系统的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就愈协调,系统在整体上才能达到最优。”〔26〕诉讼程序的优化不应局限于程序元件的优化,还应强调和重视程序合成的科学化。诉讼程序可以分解为程序的观念与价值形态(应然形态)、程序的规则形态(制度形态)与程序的运作形态(行为形态)几个层次,程序合成过程首先是将这几种形态的程序转化和演变过程,其原则是各种形态的内容保持同一,尽量避免转化和演变过程中出现失真。从诉讼公正及效率、效益的价值理念出发,确定诉讼程序的应然状态,然后制定出具体的程序规则,再将这种规则加以实施,后面的环节不能背离前一环节。这一问题通俗地讲就是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一定的理论(程序的理念形态)指导程序立法,司法实践则应严格依照程序规则的要求进行运作。为了避免这几个环节之间的脱节,需要做到理论的科学化、立法理性化并在司法领域严格执法——不是机械地、教条式地适用法条,而是在探求立法精神和本意的前提下,能动地操作法律程序,这本身与立法一样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


程序合成的过程还包括各种程序形态自身各部分之间的协调,就程序的理念形态而言,需要进行价值整合,公正、效率、效益诸价值之间的矛盾如果不能予以消除,则会导致立法规则之间的冲突和不和谐,并造成司法实践上程序运作上的困难。笔者认为,诉讼程序价值整合的原则是突出和强调公正价值取向,同时兼顾效率、效益诸价值。就程序的规则形态而言,需要正确评估和处置各种程序规则相互之间的关系,使之相互协调一致。并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上得以体现,即要求法律的体系、结构科学化。就程序的运作形态而言,要求诉讼行为符合程序设计的理性本质,并依程序规则的本来要求加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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