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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事件”之法学家上书——法学家在法制发展中的作用/陈朝晖(9)
在游行示威合法化的现代国家,上书也仍然被作为民众表达意愿的一种较柔和的方式。2003年3月12日986名曾经参加过二战、越南战争、朝鲜战争和1991年海湾战争的美国老兵联名上书美国总统布什,质问布什再次攻打伊拉克是否明智,并要求与布什会面。
上书活动在法制建设方面,也一直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其对社会历史而言是积极的或消极的。早在秦代,著名的《焚书令》的制定,可以说完全来源于李斯的上书行为。汉代《推恩令》的实施即与贾谊、晁错、主父偃等人的上书密不可分。著名的少女缇萦上书,更是令文帝废除肉刑(指狭义上的切除身体器官之肉刑),从而确立了笞刑(汉时为责打臀部之刑,后世的立法多为臀腿分受)作为主要的国家刑罚制度,一直持续到清末(民国时袁世凯还曾恢复之,近年来台湾地区“立法院”还曾传来恢复笞刑的声音),在推动法制的进步方面功不可没。及至近代,著名的“公车上书”直接导致了震惊中外的戊戌变法并为后者起到了思想指导的作用,成为中国史上不可或缺的一页。但是上书议法只是在政治开明的时代才被允许,许多极端专制政权对此并不认可。商鞅就认为“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所以对言令不便者和言令便者“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朱元璋则更干脆:“群臣有稍议更改(法律),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这种高压政策,也使法学家难有立锥之地。幸好,这样的时代已经离我们远去。

本次所谓“法学家上书”,虽然沿用了“上书”这一古老的形式,但仍然具有新事物的哲学和社会意义。其与传统的上书活动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传统的上书对象都是皇帝或者大权在握的个人,是“人治”社会的集中表现。而本次“法学家上书”其对象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从中体现出法治国的色彩。全国人大是否能够认真对待这次上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将成为“法治”实现程度的标尺。
“上书”已经构成民众法律意识之组成部分,但上书对象之差别又将是法律意识质的差别之所在。中国传统的“贤人政治”,是将国家的治理交付给个人,明君圣主成为一种没有逻辑起点的理想假设(在非宗教的文化背景下,以“天子”作为逻辑起点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传统的上书者的心理状态(无论其认为理所当然或强迫自己必须相信)是:君王是圣明的,之所以出现了许多弊政和苛政,是由于具体的实施者(乱臣贼子)的过错,因此要让君王知道这些情况,以作出调整。近代的维新领袖康有为也仍然持这种观点:“去千年之弊政,非皇上圣裁,岂能若此之刚断乎?”(《康有为自编年谱》)。而光绪皇帝“圣裁”了103天,就被软禁在瀛台,康有为仍然在高呼:“皇上之不复位兮,中国必亡;皇上之复位兮,大地莫强!同志洒血而奋起兮,誓光我皇!”(《诵救圣之歌》)可惜光绪皇帝至1908年辞世也没有“刚断”。今天仍然盛行的上书总书记、上书总理等上书行为,也仍然是这种贤人政治理想假设的体现。管理学界一句名言:“总统是靠不住的”,贤人亦然。本文作者在攻读法学研究生期间针对大连律师陈德惠先生的冤案,也曾经上书大连市委书记孙春兰女士,然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故本文的写作过程,也是作者本身法律意识提升的过程。由相信贤人到相信制度,使上书这一传统法律活动发生了质的飞跃,一个哲学意义上的新事物也就此产生。当然,新事物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才可能获得价值观上的认同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党一挥手,人大举手,政协拍手”和“四套班子一个门,决定大事一个人”的社会现实中,上书人大是毫无意义可言的。近九旬高龄的法学家章士钊老先生,文革中三次传统意义上的上书活动,应当也是无奈之举。他仰天长叹:“我老了,不中用了,我的进言没人听了,国家要遭难了。”也不幸言中。因此“法学家上书”事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法治国”理想的切近。“法学家上书”对于收容审查制度而言也许作用有限,其重大意义,在于引导民众,抛弃贤人政治的梦幻,转而相信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是法学家理性之所在,也是法治国应有的社会文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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