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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诚可贵,生命价更高——姚丽事件的法律意义/陈朝晖(6)
爱国,爱集体也许是天经地义的,一定的“付出”和“奉献”也是爱的必要表达,但不是只有“割肉饲鹰,舍身饲虎”才是真正的爱。奉献也许不当谋求回报,但不能没有价值。本文作者的女朋友,总是三天两头给作者下达各类工作任务,要求作者毫不迟疑的效犬马之劳。先是满足她自己的奇思异想,后来发展到与她有交往的一干人等的鸡毛琐事。总之要求作者必须对这些毫无意义又劳神费力的付出乐此不疲,才能表明作者对她的爱意。我们知道“爱”不是“烽火戏诸侯”或“一骑红尘妃子笑” (杜牧《过华清宫》),也不是单方面的无条件付出。给褒姒、玉环等绝世美女扣上“红颜祸水”的帽子当然不公,但她们恐怕确实不如唐太宗的长孙皇后贤良。同样,国家要求其国民爱她,这种对爱国精神的解读也不能是“空见蒲桃入汉家” (语出李颀《古从军行》, 汉武帝时为了求天马(即今阿拉伯马),开通西域,乱启战端。当时随天马入中国的还有“蒲桃”和“苜宿”的种子,汉武帝把它们种在离宫别馆之旁,弥望皆是,然而其代价却是“年年战骨埋荒外”)。贺卫方教授指出:“银行里的国家利益不仅仅是金钱,职员的生命也是国家利益的重要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上海劳动律师在线” 《北大法学博导贺卫方谈姚丽事件》)所以国家在要求其国民爱国的同时,也要负起保障国民生命安全的责任和使命,而不能单方面的要求其国民“应将性命逐轻车” (李颀《古从军行》)。好在本文作者乃一介布衣,女朋友任任性,耍耍小孩子脾气,迁就一下也不会背负“红颜误国”的骂名。可是拥有强大公权力的国家如果也任性起来,也来点孩子气,那麻烦可就大了:其结果是国民的幸福和自由无从谈起,国家也将在病态中扭曲其栋宇和支撑。
法学不是经济学,其追求的目标也不同:法学更关注正义,经济学更关注效益。但是法学离不开经济学,效益也是公认的法律价值形式和价值目标之一,如果法律的追求是极为不经济的,很难说它是正义的,至少没有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当然,以多数人的利益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也是非正义的,参见罗尔斯《正义论》)。相反,如果采取一定的妥协和让步而实现更大的利益,在一定限度内,也无违正义的初衷。部分史家对曾被认为是屈辱条约的“潭渊之盟”(在历史上,潭渊之盟后,宋辽两国之间维持了百多年的和平。)予以积极评价,其原因就在于此。共产主义的革命导师之一列宁先生也力主签订《布列斯特和约》,并解释说:“争取解放的伟大的美国革命人民就曾经同当时在美洲、在美国人民家门口拥有殖民地的西班牙和法国帝国主义强盗们达成协议。美国人民同这些强盗结成联盟,击败了英国人,得到了解放。世界上有哪个识文断字的人……竟敢公开责备美国人民,说他们违背了民主、自由等等原则呢?”(列宁.《在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当军事上准备没有充分之时,暂时与外敌议和以争取时间,中国历史上两个最出名的英主都曾做过。汉高祖刘邦曾与匈奴议和,争取时间来培养国力,到汉武帝时才大举反击。唐太宗李世民曾与突厥议和(那时是他父亲李渊做皇帝,但和议实际上是李世民所决定),等到整顿好军队后才派李靖北伐,大破突厥。不过这不是中国历史上传统观念的主流。主流思想是:“与侵略本国的外敌议和是投降,是汉奸。”其实,同是议和,却有性质上的不同,决不能一概而论。基本关键在于:议和是永久性的投降?还是暂时妥协、积极准备而终于大举反攻、得到最后胜利?议和停战只是策略,决不等于投降。(金庸.《袁崇焕评传》.)在军事实力上不及对方时,暂时妥协无违正义;在因体力和其他情况的限制无力与暴徒对抗时,殊死搏斗也并非是唯一正义之举。列宁指出:“当暴徒把手枪对准我们的太阳穴时,我们说:请把武器和金钱拿去吧,我们以后再用别的方法同你们算帐。” (列宁.《在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这位革命导师似乎预见到他的徒子徒孙可能歪曲他的思想而做出了如此明确的指示,可惜姚丽按照他老人家的指示行事却被开除党籍,理由是“未能与歹徒进行殊死搏斗,丧失了共产党员应有的品质”。本文作者作为党外人士,都熟知列宁先生的这段论述,而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党委却公然以实际行动反对列宁先生及其主义,自取反党反人类之咎戾!难道还有资格凭籍“共产党”的盛名空谈误国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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