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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侵权赔偿/王瑜(13)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对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著作权的使用费、转让费等一般有关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标准,或者当事人之间存有可以比照的合同标准,以及同行业、同等水平的其他单位的使用费标准。这些标准一般是客观的,不会受到当事人之间纠纷因素的影响。如著作权的稿酬、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费等。据一位德国著作权专家介绍,德国的法官在处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时最常用的办法就是以被侵害的权利的使用费作为赔偿金进行赔偿,他们认为这是最简洁、最易操作,也是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法。
2以权利人作品的载体销售量在被侵权期间下降或减少的数额乘每件正版作品载体利润之积作为赔偿额。
3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计算机软件等侵权案件赔偿可适用。此种方法对侵权人经审计亏损或利润过少致使赔偿额过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4以版税率与总码洋总预售额即单价承以印刷册数之积作为赔偿额,参考的版税率不同情况一般为6%-15%掌握。
5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为购买侵权商品证据的支出、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为审查证据购买的设备、消除侵权影响费、差旅费等。
6发行侵权图书的总金额减去合理的成本印刷成本和税金所得的数额,加上其合理银行利息。适用于图书出版侵权案件。
这里的“实际经济损失”应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侵权而导致被侵权人已有财产的减少;2、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侵权而导致被侵权人可得利益的丧失或减少。从本质上说,著作权权利仅仅是著作权人依法获得的一种获取财产的可能性。法律也正是应保护这种可能性的需要才制定的。凡因侵权行为而导致这种可能性减少甚至丧失的,侵权者必须给著作权人以合理补偿。在实务中,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是非常难以明确的和界定的。如果有明确合理的计算方式,有相应的票据,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
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问题。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以上费用的支持态度并不一致,其中律师费法院一般都不支持,对于其他的费用各法院的具体做法不一样,如果支持必须要相应的票据,所以侵权人所有为制止侵权发生的任何费用都应当保留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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