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人事争议诉讼遭遇“法律障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及法律救济路子被“消灭”/何宁湘(5)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必须首先审理本案是否属于人事争议,如果属于人事争议应当受理本案,法释[2001]14号司法解释就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受理依据,故该《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此案缺乏受理依据”是不成立的,也是违法的。
  5、然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是否受理本案这一法律问题上,没有适用法释[2001]14号司法解释而却错误的适用了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二条规定。

  〖三、对该案的分析〗
  1、本案虽然一审法院作出了对原告极为不利的民事裁定,但必竟还是给了原告一条上诉的救济路子,虽然说上诉成功的概率较小,但总未完全丧失上诉成功的可能性,只要当事人据法力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诉讼权利,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是为民服务而设立的,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阳光必将普照与温暖所有提起人事仲裁申诉与诉讼的当事人。
  2、我国在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制度方面已经过多年的实践,走出了一条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套行之有效的路子。而今的人事争议却未走解决劳动争议纠纷这条成功之路,而是没有法律,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来让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接轨。而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基于诸多我国人事制度现状的原因,司法解释过于简单而极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而出现了各地受理人事争议诉讼案件出现了五花八门的奇怪现象,各地法院纷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基于此状,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出台了司法解释的“解释”,即《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但大量的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不可能由此一个答复而得以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仍层出不穷,这一状况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也给广大提起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不利,甚至起码的诉权都得不到保障,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的生效(2003年9月5日起施行)至今即将整整一年,这种情形不能再拖了。
  3、我国劳动争议纠纷制度与人事争议纠纷制度均贯彻实行了“一裁两审制”,实行这样的特殊制度,目的在于有效的保护包括全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申诉权利。在劳动争议纠纷制度建立之初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人民法院也不受理,而经过实践,国家认识到这样结果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与弊端,故在2001年出台了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在有效保护劳动者的诉权方面功不可没。而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未做出仲裁实体裁决而不受理”的裁定,无疑是走回头路。况且已有《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作出了在人事争议诉讼程序问题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何权利不执行?本案这一重大适用法律违法的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否则“一裁两审制”不仅是摆设,而且当事人的起码的申诉权、诉权均遭受侵害,人事争议当事人的申诉权、诉权均被人为的“消灭”。与其这样,我国人事制度改革不如暂停,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待条件具备再建立。事实上,任何人、任何机构组织均无法对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向更加民主、更加合理、更加公正、更加为民的发展方向,我国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也必将向前发展,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