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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民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王方顺(4)
(五)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一方面, 在政法机关办案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由于受利益驱动,有的机关把罚款当作生财之道,随意执法,以罚代刑,一些本来明显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办理,作罚款处理了事。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逐年增加,与经济发展、车辆增多有一定关系,但与日常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肇事者受不到严厉的刑事制裁有直接的关系。钱可以买罪,权可以保罪使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另一方面,刑事案件破案率较低,破获的许多刑事案件被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大量的刑事案件“不破不立”,或者“立而不破”,使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的成为个别,大部分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造成了犯罪行为人不被抓获的侥幸心理。
(六)立法滞后,管理无序,缺乏预防农民犯罪的社会联动机制
农民占据我国人口绝大多数,国家有关农民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却了了无几。目前公安、劳动、工商、民政等部门都有权对外来民工进行管理,但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分工不明现象。有的部门只收费不管理,有的部门人力有限管理不过来,致使措施不到位,管理形同虚设。目前,有关农民管理的立法远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农村新情况,各单位缺乏预防农民犯罪的联动机制。
三、减少和遏制农民犯罪的对策
(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为了经济利益或非法利益而形成的,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收入增加了,才能通过缓和、解决广大农民需要与社会物质承受力之间的矛盾。基层干部要带领广大农民千方百计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生活得到改善。必须坚持农村经济体制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和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
(二)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增加农村就业机会
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不但能够缩小城乡差距,而且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农村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通过加大农村非农业行业的就业力度,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分布,以使不愿从事农业劳动的剩余劳动力有事干。
(三)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大犯罪打击力度
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避免“以罚代刑”、“以罚代管”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农村治安各项措施,做到任务到村责任到人。充分发挥“严打”攻势,采取集中打击与专项打击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常见多发性犯罪坚决打击,努力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使犯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制裁。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及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把农民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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