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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之系统定位与理念变迁/陈桂明(7)

民事诉讼法试行法典在施行的过程中,理论界以及司法界不断有人主张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其主要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维护正常民事秩序,保护公有制的需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性质决定它除了担负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监督等任务之外,还担负着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任务。事实上,双方或多方违法进行民事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其它公民利益的情况屡有发生,其中有的属于故意串通的行为,有的属于非故意的违法行为。也有些单位在其权益遭到侵害时不敢起诉,顾虑重重。也有的单位慷国家公有制之慨宁可财产遭受损失也不愿起诉。这些行为都有损于国家的经济利益,必须由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诉讼,维护正常的民事秩序,保护公有制。


2.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实行民事审判监督,是防止和纠正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保证审判质量的需要。民事经济纠纷纷繁复杂,有的牵涉面广,有的在法律适用上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处理的难度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根本任务是一致的,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进行审判监督从积极的意义上看,是对人民法院的配合与帮助,便于同人民法院通力合作,互相支持,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有利于复杂案件的解决。另外,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相互制约的一端来说,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有利于消除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改进审判作风,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


3.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一方面,检察机关不参与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无法贯彻落实,并因此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成为事实上的“独家经营”,由此滋生了种种弊端。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4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些规定不仅应当适用于刑事诉讼,而且应当适用于民事诉讼,由于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裁判进行抗诉的程序,从而也就使人民检察院的这一职能无法得到发挥,因此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不相协调。要消除上述法制上的不完备之处,可行的途径就是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民事检察机构,根据必要和可能,参与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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