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以国际条约为线索/袁真富(6)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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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转引自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②] 对于“法律全球化”,有的学者则认为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其立论的依据在于把全球化的法律理解为来自“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经济或政治势力”的“超国家的法律”,把法律全球化理解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参见沈宗灵:《评“法律全球化”的理论》,赵维田、田海英:《评“法律全球化”的呓语》,以上论文均载于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有的学者则针锋相对的指出,“法律全球化”是一种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其立论依据在于把“法律全球化”描述为正发生的各国法律走向趋同化的过程。(参见车丕照:《法律全球化——是现实?还是幻想?》,李巍:《 “法律全球化”是不以人为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趋势》,以上论文均载于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
[③] 古祖雪:《国际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28页。
[④] 所谓一揽子协议,是指缔约各方就多个领域、多种议题展开谈判,并应同时全盘接受谈判达成的所有协议,不能只挑选接受其中的部分协议而拒绝接受其他协议。
[⑤] 弗莱德·H·凯特:《主权与知识产权全球化》,冯玉军译,见http://www.civillaw.com.cn/lawfore/CONTENT.ASP?programid=3&id=11,2002年11月3日检索。
[⑥] 李雨峰:《版权扩张:一种合法性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
[⑦] 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3页。
[⑧] 参见李明德:《“多哈宣言”与TRIPS协议(上)》,《电子知识产权》2002年第10期,第57-60页。
[⑨] 参见寿步:《评新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见http://netlawcn.com/member/shoubu/0050.htm,2002年11月16日检索。
(作者联系方式:iplaw@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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