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析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异同与关联/何宁湘(10)
对于未改革或未改制的国家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解决人事争议尚需一个过程。
4、规范对于人事争议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规定来看,这本身已不是个问题,提出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在上述规定实施后,仍有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案件以“人民法院对此案缺乏受理依据,起诉应予驳回”为由将申诉当事人的不服人事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起诉驳回(参见:《人事争议诉讼遭遇“法律障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权利及法律救济路子被“消灭”》一文之案例)。面对基层人民法院错误适用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上级高级人民法院有规定而置之不理,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应当纠正并出台相应的规定来规范对于人事争议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
现行的“一裁两审制”的仲裁前置程序制度存在的无法避免的问题实在太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果断取消现行的“一裁两审制”,实行“或裁或诉制”,实行“或裁或诉制”现在出现的管辖与受理问题将不复存在。
本文用语说明
1、仲裁,是专指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而非《仲裁法》调整范围内的仲裁。
2、裁决,是指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与决定。
3、决定,是指仲裁委作出对仲裁申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引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决定。决定的载体形式包括《决定书》与《通知书》。
4、仲裁委,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两类仲裁机构均不是民间中介机构(组织),更不是《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何宁湘 《人事争议诉讼遭遇“法律障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权利及法律救济路子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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