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齐澍晗(4)
综上所述,在完善公益诉讼实体法的基础之上,对于与之配套的程序法作出完善,促进环境保护和公众的环保意识,改变环境法的“软法”,“软指标”和“花瓶”的局面,为社会主义可持续发展道路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陈法庆何许人也》2004-06-14 黄冀军 中国环境报。
2.[法制日报]《公益诉讼呼唤立法》 记者 陈虹伟
3.2002年环境资源法学高级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召开 执笔:罗吉、胡斌) (转自武汉大学社会科学部主办《社科动态》2002年第15期)
3.《民事公益诉讼鼓与呼》 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 马英杰
4.《例37 日本水俣病损害赔偿系列诉讼案① 案例教学》 韩德培 《环境资源保护教程》
5.《论 环 境 责 任 原 则》 陈泉生 周辉 (福州大学法学院 350002)
6.《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赵春(东北林业大学,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7.《国外加强环境法实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努力》 蔡守秋 (武汉大学 环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72)2003-5-15;
8.《从美日德环境侵害排除制度的视角审视我国排除危害诉讼制度》 王小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武汉 430072
9、《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 张建伟 董文涛 王宇(河南大学法学院 475001)
10.《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1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赵杰
11.《环境纠纷行政性ADR机制的构建》 杨 娟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
12.《浅论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谢 伟 2003 09 16
作者:齐澍晗
邮编:430074
地址: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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