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当代刑法新理念/赵长青
树立当代刑法新理念
重庆,现代法学 发表时间:199702
中国向21世纪迈进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加强立法、完善法制的过程。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跨世纪的刑法典。它对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都将发挥重大的作用。
一、修订与完善刑法的时代合理性
(一)修改与完善刑法是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实施的17年,也是我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经济转变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跃发展时期。
我国第一部刑法是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创制的,一些基本原则的确立,罪名及罪刑关系的配置,无不体现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宗旨。
法律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在任何社会里,只要存在利益的冲突,必然存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调整利益关系的规制。但规制(法律)存在的根基,是以政治经济制度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一切既往的观念、制度、政策、法律都面临严峻的挑战。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结束,刑法中立足服务于计划经济的原则、罪名,便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和根基。因此,要求从立法上、执法上、理论研究上将刑法服务的根基移置于市场经济这块沃土上则是历史的必然。
有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不需要加强刑法调控,这种想法是片面的。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组织经济、调节资源配置的最佳形式。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产权明晰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经济运行规范化的特点。从实质上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故加强与完善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刑法调控是非常必要的。这主要表现为:只有通过刑法对各种经济犯罪的惩罚,才能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通过刑法对各种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腐败犯罪的惩罚,才能有效地保证廉洁施政,保证市场经济健康高速的发展;只有通过刑法对各种违法犯罪的惩罚,充分发挥刑罚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才能有效地体现刑法对行政、经济、民事法规调控市场经济的后盾作用,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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