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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当代刑法新理念/赵长青(10)

新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我国刑事法律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一项原则,并不是同刑法一起呱呱坠地的,而是在刑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上,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问世的。从罪刑擅断到罪刑法定,是刑法史上的一次深刻变革。


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已产生了罪刑法定思想的萌芽。如罗马法即有“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并且当时就形成了所谓“无法律则无刑罚”的格言。但是,作为罪刑法定的法律思想渊源,应始于1215年英王约翰(1167~1216)签署的大宪章。其中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者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罪刑法定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由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并使之成为思潮的。在整个中世纪,司法制度上盛行的是罪刑擅断主义,即犯罪和刑罚不是预先用法律加以规定,而是完全由国王、法官任意决定。这种司法制度到了中世纪末期,使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广大群众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不仅得不到保障,而且使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也受到了严重阻碍。因此,一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群起而批判封建专制制度的同时,对封建的司法专横制度也予以严厉抨击。罪刑法定思想,就是当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宣扬的一个内容。在这种思想基础上,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只有法律才能对犯罪者规定刑罚……超出法律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另一种刑罚”,稍后的费尔巴哈——近代刑法学的鼻祖,在他的《对实证主义刑法的原则和基本原理的修正》一书进一步写到:对公民的刑罚,只能是出于并根据一种刑法科刑。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


罪刑法定主义从思想变为法律制度,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积极成果。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1789年《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定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实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继《人权宣言》之后,法国又在1791年制定了刑法典,肯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这部法典经过1795年修订,到1810年被拿破仑制定的刑法典所代替。拿破仑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至今,欧美诸国几乎都沿用这一规定,其影响所及已超出了欧美诸国而传入亚洲。日本在1880年刑法中,就有“无论何种行为,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的规定。至今,日本刑法所采用的仍是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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