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树立当代刑法新理念/赵长青(14)


我们认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罪刑适应思想是对人类文明、特别是法律文明的一大贡献。资产阶级早期刑事立法所确立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法律文明的宝贵遗产。罪刑相适应在反对封建专制司法制度的斗争中曾发挥巨大的作用,时至今日,罪刑相适应这一闪光的法律思想仍然值得我们借鉴和继承。


我国刑事立法上一贯主张罪刑相适应原则。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领导的根据地的法规中和解放初期的《惩治贪污条例》中,都有罪刑相适应的规定,我国第一部刑法虽未明文规定罪刑相适应,但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原则便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该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新刑法把罪刑相适应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罪刑相适应是通过两个环节实现的,其一是立法上的“罪刑相当”;其二,是司法上的“罚当其罪”。这两个环节是不可分的,只有立法上罪刑相当,才会保证司法上罚当其罪,也只有司法上罚当其罪,才能实现立法上罪刑相当。


从刑事立法上讲,新刑法中确立了刑罚的科学体系和刑罚的种类;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轻重有别的法定刑;对同一种犯罪还根据不同情节规定量刑幅度和处罚的原则。
从刑事司法上讲,其基本要求是:

一是有罪当罚,无罪不罚。新刑法第1条明确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是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犯罪的本质属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一是客观损害,二是主观恶性,正是这两种因素的排列组合不同,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从而要求刑罚的轻重也不同。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轻罪重判不对,重罪轻判也不对。”


三是罪与刑罚,等价交换。犯罪现象纷繁复杂,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去解决。什么性质的犯罪只能用什么性质的刑罚。刑罚的性质应符合犯罪的性质,不同刑种之罪的刑罚性质不同;不能更替、易科,更不能以钱赎刑。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