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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当代刑法新理念/赵长青(15)
四是同罪同罚,异罪异罚。既不能因人而异,也不能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五是一罪一罚,数罪并罚。一人犯数罪的社会危害性自然比犯一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只有适用较重的刑罚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严格按照新刑法第69条至第71条的规定,对犯数罪的人做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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