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当代刑法新理念/赵长青(5)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从政治角度去考察刑法的功能,在刑事立法上偏重于对上层建筑的保护,在刑事司法上强调司法机关的专政职能。这种刑法观念是伴随激烈的政治斗争而产生的,也是我国产品经济思想在人们法律观念上的反映。但是,当国家已把经济建设作为中心工作,产品经济体制已为市场经济体制所替代时,我们则必须从经济角度重新构筑刑法调整的重心,这就是由政治功能向经济功能的转变。
要正确地发挥刑法的经济功能,其核心问题是要建立一个对危害市场经济新秩序、新体制行为的评价体系,树立为发展市场经济服务的执法观念。从立法上讲,我国新刑法分则第三章已经较为详尽的规定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方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90余种。现在的关键是严肃准确的执法,把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视为服务经济建设的首要环节。
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的中心环节是准确地认定犯罪。马克思主义刑法观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要有历史的、发展的观点,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放在一定的历史范畴内考察。在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判断某种经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时,应坚持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把“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根本的标准,并把这个标准贯穿于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中,才能准确地、有效地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犯罪,实现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目的。
改善执法环境,转变执法作风,是优质、高效地为市场经济服务的重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就要排除干扰、杜绝诸如执法中的利益驱动、贪赃枉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执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效益执法观
所谓效益执法观,是指在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活动中,要用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最佳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追求经济效益是一切经济工作的最高目标。把这一原理引入刑法领域,则意味着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必须围绕着如何正确、全面、有效地发挥刑罚在控制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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