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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当代刑法新理念/赵长青(6)
制定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由于预防对象的不同,又可以将刑罚的目的区分为对已经犯罪者的特殊预防,以及对可能犯罪者的一般预防。无论是哪一种预防都是与刑罚手段分不开的。因此,能否有效地预防犯罪,刑法制定之后,关键在于如何执行刑罚。效益执法观中所包含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实质在于刑罚在预防犯罪中能否取得成效及其成效的大小。


任何一个国家的刑罚体系都是由性质不同、轻重不同的刑罚种类构成的。怎样在立法上对各种不同的犯罪规定适当的刑罚,如何在司法上针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一直是刑事立法和执法工作者所关注的问题。这一问题所揭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是:怎样认识和处理刑罚轻重与预防犯罪的关系?围绕这一问题,中国历史上早就提出过“治乱世用重典”、“治平世用轻典”的刑法思想。近几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也就“重刑化”和“轻刑化”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


在修订刑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广泛地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较为科学的体系。这是因为犯罪是一种由多种原因聚合而成的复杂社会现象。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的一种手段,对控制和预防犯罪能够产生一定的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消灭犯罪。从这意义上讲,刑罚的存在尽管是必要的,但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率升降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然而,从刑法本身来讲,无论是重刑还是轻刑,都是预防犯罪所必需的。在一个科学合理的刑罚体系中,不能没有重刑和轻刑的差别。但是,作为一种立法思想和执法观念,“重刑化”和“轻刑化”都不足取。尤其是“重刑主义”的刑法思想在我国仍很有市场。但是,人类社会几千年刑法发展史表明,重刑主义从没有导致社会的长治久安,而且是与我们所主张的效益执法观格格不入的。我们所主张的效益执法观,是要求在适用刑罚中采取实事求是,宽严相济,谦抑适度,协调统一的原则,用尽可能节省的刑罚取得最佳的预防犯罪效果。因此,刑罚的投入必须合理合法、轻重适当。这就意味着在刑事立法上要设置一个轻重适中的刑罚体系和法定刑结构。在刑事司法上要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同时根据犯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选择适当的刑罚。其目标是:无论是重刑还是轻刑,都要使其因罪、因人、因时、因地的不同,而发挥出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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