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当代刑法新理念/赵长青(7)
(三)民主执法观
民主执法观是民主刑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民主刑法观,包括三方面含义:一是刑事法律创制过程的民主化;二是刑事法律内容的民主化;三是刑事执法环节的民主化。
刑事法律创制过程的民主化,是指刑事法律的废、改、立必须广泛吸取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意见,法律的草创、出台和最终颁行,不能由立法者闭门造车,更不能由少数领导人说了算。此次刑法的修订,立法机关广泛地征求了中央、省、市、县公检法机关、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刑法专家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讨论和修改,是民主的、透明度较高的、有群众基础的。
刑事立法内容的民主化,是指刑法的各项规定必须最大限度地反映广大公民的意志,要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刑事制裁。从修订后我国刑法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看,已较原有刑法进了一大步。在保障公民参加政治生活、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通信、言论、集会、住宅、劳动等方面的民主权利都受到刑法保护。
刑法执法环节的民主化,要求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坚持民主原则,体现民主精神。就司法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关系而言,司法人员要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和他们的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在审查中要坚决废除法西斯式的审查方法,严禁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刑讯逼证、体罚虐待和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司法机关内部而言,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对案件的定性处理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听命于行政干预和长官意志。特别是在对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上,还要充分听取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听取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兼听则明,不能简单地按“少数服从多数”办事,而应当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要做到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两条基本要求:即一是要使无罪的人不受到追诉,避免发生冤错案件;二是使有罪的人不受到法外之罚,避免发生刑讯、虐待、侮辱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平等执法观
平等刑法观,包括刑事立法上的平等和刑事司法上的平等两个方面。立法平等是执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执法平等则是实现立法平等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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