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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当代刑法新理念/赵长青(8)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等价交换是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则。马克思说,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把这一法则引入法律领域,就形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刑事执法角度来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执法中要实现官民平等、公私平等、大小平等、强弱平等,坚决反对官轻民重、以官压民、以公压私、以大压小、以强凌弱的不平等现象。所谓官民平等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和普通公民犯罪要一视同仁,公职人员的地位和身份不应成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条件;所谓公私平等,是指刑法必须对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合营经济、私营经济等各种性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给予平等保护,不能只强调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而忽视对私有制的法律保护。同时,刑法不仅要惩处自然人的犯罪行为,而且也要惩治单位的犯罪行为。


由于受封建等级观念和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在某些方面和某些地区还相当严重。修订后的新刑法中,对这些不平等问题,从立法上都作了调整,如业务过失处罚轻于普通过失,破坏生产犯罪中不保护私有经济等,都重新作了规定。今后的问题是严肃执法,清除官轻民重和以官压民的现象。例如,对公职人员犯罪以罚代刑,只罚不打、不罚不打、罚不当罪,迁就姑息的问题,过去总是屡禁不止。又如,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刑讯逼供,违法乱纪,非法剥夺和限制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又总是得不到处理,使刑法惩治这些犯罪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所有这些不平等现象的存在和蔓延,都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几代人梦寐以求的理想难以变为现实。因此,实现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不应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必须立即依法付诸实践。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平等的执法观决不等于平均主义的执法观。由于社会关系的性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刑法对各种社会关系的保护程度不可能完全均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主次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别。在经济领域中,我们承认公民个人收益的差别,反对平均主义的公平观,鼓励并保护一部人先富起来,然后再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在执法领域中,我们同样也应当反对平均主义的执法观,要通过刑罚手段保护正当竞争,保护通过合法劳动先富起来的人的权益。

(五)开放执法观

开放执法观,是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研究要适应我国社会全方位开放的格局,打破长期形成的封闭和半封闭的状态,向社会敞开大门,向世界敞开大门。这里所谓开放执法观,至少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向国人开放,广泛吸收社会成员参与执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向世界开放,让世界了解中国的执法状况,让中国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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