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当代刑法新理念/赵长青(9)
对内开放的执法观,除要求增加刑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刑事立法内容的开放化外,主要要求实现刑事司法工作的社会化和半社会化,改变刑事司法工作神秘和封闭现状,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各种参与和监督机制。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要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制度,允许律师参与包括刑事侦查阶段在内的诉讼过程,以利于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各级人大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坚决查处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重视管制、罚金、缓刑制度的适用,改变重视重刑、轻视轻刑和重实刑、轻缓刑的执法观念;实行罪犯改造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制度,让社会了解劳改状况,协助监狱机关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重视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工作,使那些表现好的罪犯提前结束监狱生涯,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
对外开放的执法观,首先要求刑事立法上适应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的需要,充分吸收当代各国刑事立法的成功经验,遵循国际共有的刑法原则,使我国刑法能够面向世界,走向世界。修订后的新刑法中,取消反革命罪的名称,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利于国际交流,避免不必要的国际刑事争端;增设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原则,便于与国际社会共同惩治危害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行为。其次,在刑事司法方面,要向世界公布我国的犯罪状况,让世界了解我国惩治和改造罪犯的真实情况。还要逐步增设有关处理大陆与港澳台地区互涉刑事法律问题的规定,迎接香港和澳门于本世纪末回归祖国,为实现台湾以“一国两制”的形式早日回归祖国树立立法典范。再次,在刑事执法的理论研究方面,要冲破极左思潮的禁锢,摆脱传统理论模式的束缚,对各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理论进行广泛的比较研究,移植,吸收和借鉴人类一切优秀的法律文化。
三、坚持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作为一个理论范畴的确立,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理论所独有的,它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始终必须严格遵守的、具有全面性、根本性的指导原则。我国刑法理论虽然对刑法基本原则作过充分的研究,但由于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因而认识并不统一,经过17年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我国新刑法的第3条至第5条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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