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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与判断——律师与法官应然关系的一种解说/韦群林(7)

在司法权制度化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在司法独立、法官庭上审判和法官具有司法判断力的前提下,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本来就该这么简单,即从共同只对法律负责维系出发,将两者的关系简化到“庭上依法充分表达”和“法官独立公正判断”——或曰“表达与判断”——如此而已。

主要参考文献

[1]参见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7-240页;又见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22-326页等。
[2] 谭世贵著:《司法独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3页。
[3] 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0页。
[4] 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柏峰主编的《中国的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在第43-44页描绘了一番中国法官良好的形象后,在348页直截了当地批评“就目前中国律师的执业状况而言……律师自身的业务素质均有待进一步提高”。
[5] 神州律师网(http://www.zjbar.com/show.php?id=2610)。 
[6] 同上。“从上海律师队伍的现状看,在5000多名律师中,拥有硕士和博士以上学历者高达20%,而上海的律师的业务除了传统民刑案件外,遍及包括国际投融资、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保险等高端领域”。
[7]参见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346页,注[17]。
[8]参见谭世贵著:《司法腐败防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注解①。
[9] 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185页。
[10]笔者1997年在京学习时,就听时任中华全国律协会长的任继圣先生谈起过,在最高院开庭,受到法官“谈谈案件就可以了,法律意见就不要讲了,我们法院都懂”的提醒。
[11]分别参见谭世贵著:《司法腐败防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126页;第90-95页。
[12]孙万胜著:《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13]胡夏冰著:《司法权:性质与构成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193页。
[14]胡夏冰著:《司法权:性质与构成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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