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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曾明生(4)

基于各国少年犯罪预防的不同年龄结构,由此生成其不同的机能。我国少年犯罪预防的“二分”刑事预防年龄结构无疑加强了刑事预防的操作性。例如,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共四款分别就少年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等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而且一般认为,其中第二款考虑到这个年龄段的人之生理、心理和智力尚不成熟,只能对个别的严重犯罪行为具有辨别能力,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只对与其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这种结构模式具有人权保障、强化操作、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等正功能,它同时也发挥了不少相应的积极作用。但是,该结构模式也存在某些固有的功能缺陷(如因一天之隔而罪责差异悬殊等等)、产生过不良作用。对此,本文将在第三部分进一步述及。然而,上述一些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了特殊的“年龄保护期”,对少年之后的某些青年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司法保护,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减缓了青少年因“一天之隔而罪责差异很大”之类的消极影响。尽管这种年龄构造的形成原因可能来自多方面,但前述客观的“左右缓冲”效果是实际存在的。当然,如何更好地减免因年龄划分带来的某些不公正的弊端,也是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共同探讨的问题。事实上这可能牵涉刑事预防与其他预防的结合度的重要问题。

(三)基本构造的相互关系

此处关系范畴包括结构关系、机能关系、结构与机能间的关系。其中机能关系主要是积极与消极方面的辨证关系,结构与机能之间一般是制约与被制约、依赖与被依赖的关系。然而,结构关系相对复杂,故本文将重点对之予以探析。基本构造的相互关系主要分两方面:一是每一种结构之内部关系;二是不同结构之间的关系。

1、每种结构之内部关系

首先是学科结构的内部关系。少年犯罪预防的学科结构是指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行刑学等刑事学科中一切有关少年犯罪预防的思想及研究成果的整合。但各学科关于预防少年犯罪的内容,多少不等,且关联不一。这些预防成果的整合及其整合程度即是其内部关系的反映。不同国家的研究状况不同,学科预防之内部关系也往往各异。这大都涉及各刑事学科的关系与地位。亦即,各国刑事学科的地位及各学科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决定了少年犯罪刑事学科预防体系的内部关系。各国甚至一国之内的学者对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界分常有不同见解。一般认为,欧陆国家的犯罪学大体是狭义犯罪学(又称犯罪原因学)。它可分为两大分支:犯罪生物学和犯罪社会学。每一分支又包括若干学科。而英、美等国家多采广义犯罪学。广义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防治)论两部分。因此,广义犯罪学包含刑事政策学,狭义犯罪学则与狭义刑事政策学并列。当然,学界观点纷呈,不一而足。由不同认识得出不同结论,也就不足为奇。在刑事学科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上,如前述我国学界明显存在“刑法中心主义”倾向,但笔者不敢苟同。笔者主张,少年犯罪刑事学科预防体系的内部关系是:犯罪学科群的预防思想是起点,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预防内容运作于机制之中部,行刑学预防则是运行的完成,然后,犯罪学科群对运行的全部过程进行评价甚至提出完善方案,再引发下一轮运行,这就是新的起点。这里,犯罪学科群由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和刑事政策学及其分支组成。关于犯罪学科群的内部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另外,学科划分是相对的,而且运行轨迹也是相对而言,并无绝对标准。同时,也不能忽视,这一学科结构关系与其他结构关系相互渗透,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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