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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曾明生(6)

三、完善意见

我国现有的少年犯罪刑事预防机制为我国当前少年犯罪刑事预防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一体化”是一种整合的动态趋势,故本文拟从结构问题切入,就我国少年犯罪刑事预防机制“一体化”的强化性建设,提出下列完善性意见。

(一)学科预防

我国刑事学科中关于预防少年犯罪的内容,多少不等但相互关联。当然,在各学科的各类教材中,一般很少在学科一体化上就预防少年犯罪做出系统阐释,即使有一些相关论述,也是各行其是,同时欠缺“瞻前顾后”。目前只是在我国有关犯罪学著述中,才可以找到类似问题的宏观论述。这至少反映了我国学界目前尚欠缺有关刑事一体化问题的系统研究及其深度和广度。当然,我国学界也有学者对《中国少年法概论》、《青少年法学》、《未成年人法学》进行过较深的研究。因此,从少年犯罪刑事学科一体化预防体系的角度讲,某种程度上这也可算作对一体化目标所做出的贡献。笔者建议创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其中可设某些章节针对少年犯罪一体化预防展开各刑事学科的综合性预防研究。也可同时加强《少年法学》的整合研究。这些都利于将少年犯罪一体化预防研究向前推进。

(二)法律预防

如前所言,我国少年犯罪刑事法律分散型立法略有积极之处,但弊端明显。必要时,我们可以采取以德国为代表的少年犯罪刑事法律综合型立法,或以俄罗斯为代表的相对集中型立法,将我国处理少年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提炼后纳入刑事法典,例如制定专门的《少年事件法》或分别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修正案方式直接插入新的规定。同时,应对少年犯罪刑事法律的某些条款进行相应修改或者补充。比如借鉴国外经验,增设一些针对少年犯罪的刑种和非刑罚处理措施以及增设前科消灭制度,并加强现有刑事法律的操作性和强化监督的真正落实等。其中也包括改革和完善我国与少年案件相关的社区矫正制度、收容教养及劳动教养制度等。关于这些建议的具体论述,笔者另文展开。这里仅想强调,刑法第十七条宜于修正。现行刑法第十七条及有关规定造成了两类少年(即前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至少在决水犯罪、绑架罪、重大盗窃犯罪、毒品犯罪等方面,存在惟恐立法者也始料不及的罪责差异。例如,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可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实施“决水”行为,其目的是针对公私财产或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时,即使“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既不能依决水罪也不能依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将之定罪处罚。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实施该“决水”行为,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加注:不适用死刑)。”另外,两类少年均实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行为,故意造成被绑架人伤亡的,他们的刑期可能相差七年;均有重大盗窃行为(如盗窃金融机构或珍贵文物),刑期差可达十年以上。以上这些差异有出自不同罪责规定方面的原因,也存在受年龄划分的固有缺陷影响的因素。关于年龄划分的完善,笔者将在后文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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