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曾明生(7)
(三)刑事活动预防
少年犯罪刑事活动一体化预防体系,是整合所有涉及少年犯罪的一切刑事预防活动。尽管学科研究活动、法律制定与适用活动编织于一起,但在学科结构与法律结构中暴露出的问题,前文已述,故这里只强调少年犯罪刑事司法和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应当指出,在“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中,我国取得了不少成绩。譬如,据有关报道,上海市检察机关2002年率先推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对近2000名失足未成年人进行知法、认法、服法教育,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率下降至5%以下等等。当然,成绩远不止此。
但仍应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地区差异,包括人财物、硬件和软件上的差距。换言之,司法队伍和司法周边环境的建设、各种机制的理顺及观念的转变等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在改革开放向深广发展、文化环境多元化的条件下,面对犯罪低龄化、在校学生团伙犯罪、暴力犯罪、作案方式成人化、作案手段凶残化和科技化等少年犯罪的趋势,毫不夸张地说,我国少年犯罪的防控任务还任重道远。然而,我国媒体甚至某些学者有一种盲目乐观情绪。他们认为,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矫治成就居世界前列。中国是世界上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但笔者认为,仅从简单的表面统计数字比较后下结论,是轻浮乏力甚至危险的。即使是以实证方法著称的美国犯罪学界,也有学者对诸如“统一犯罪报告”等所谓权威官方政府统计资料的确实性,表示了高度的怀疑。更何况不同国家犯罪的标准不一,甚至大相径庭,加上调查、统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方面失实因素,因此,所谓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之间的可比性能几何?此外,在司法与行刑时,立法的具体落实难以到位甚至异化,如管制、缓刑和假释适用率过低。同时,我国行刑格局还面临着“监狱爆满”而“社会容纳、包容出狱人有限”的两难困境。这些都揭示了刑事立法、司法预防资源没能优化配置,效率不高的问题。这也突出了刑事预防与其他预防的结合(结合处和结合度)需要调整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因此,我们应在积极探索行刑社会化与社区矫正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同时,充分有效地利用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合理配置少年司法资源,提高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少年犯罪的刑事年龄
我国少年犯罪年龄结构在狭义上是“二分”构造。这种结构模式包含了保障人权、强化操作等积极因素,但它也存在某些固有缺陷。上述“二分”年龄的两类少年在定罪处刑与否或轻重方面形成的极大差别,或多或少也受年龄划分模式固有缺陷的影响。所以,我们可借鉴国外经验,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少年进入青年后仍赋予一段特殊的“年龄保护期”,对少年之后的某些青年给予不同程度的司法保护。同时,加强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程序与实体结合)“过滤机制”的建设(如立案与否、起诉与否、定罪与否以及处刑与否等),更好地减免因年龄划分带来的某些弊端。虽然彻底解决这些问题不可能,但如何将消极影响降到最低?这也有待进一步共同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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