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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合法性评析/薛建园(2)
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
《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才有权设立行政许可,部门规章无权设立行政许可。《律师法》没有关于律师执业证须进行年度注册的规定,只有律师资格取得者欲从事律师职业时须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才可以从事律师职务的规定,而没有律师取得执业证后每年还须进行年度注册的规定。其他的法规也没有类似的规定。关于律师执业证每年须进行年度注册的规定,前面所提及的,只见于司法部于一九九六年以司法部令第46号发布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该规定当然是有效的,但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由于上位法――《律师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作为无权设立行政许可的部门规章,《办法》的这一规定无疑没有上位法作依据。没有上位法作依据,《办法》的这一规定就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所以,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司法行政机关继续为律师执业证进行年度注册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是一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而言之,司法部发布的《办法》里关于律师执业证须每年进行年度注册的条文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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