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冯兵
当前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冯兵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在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为提高庭审效率,在部分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对法庭审理的诸环节有条件地进行简化,以达到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方法。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提出直接归源于法院不断增多的刑事案件与有限的审判资源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因此它一经提出及试行便受到了全国法院系统的普遍关注。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探索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有效途径,以提高审判效率。此项改革,已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之一。今年5月以来,郑铁中院系统开始逐步推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并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暂行办法》。7月份,我院首次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模式开观摩庭审理案件,对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探索。
综观各地法院及郑铁中院系统实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具体做法,虽然不尽一致,但也存在许多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启动,是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建议,由法院在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后作出决定,或在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在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后作出决定。
2、在开庭前法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法庭审理开始阶段,就不再全面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详细交代诉讼权利,只简单讯问其对起诉书认定的基本情况有无异议,对诉讼权利是否明了以及是否申请回避。
3、公诉人直接宣读起诉书中审查经过、查明的事实、认定的依据及建议适用的法律后,如果被告人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就不必对犯罪事实加以陈述,非经许可,控辩双方不再就具体犯罪事实发问。
4、、公诉人以总括讲解式的举证方法代替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据形式、宣读证据内容的方法。
5、、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应务求简短,并围绕案件焦点事实进行,合议案件采取简便方式进行,力求当庭宣判,等等。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案件,防止了庭审的繁琐和形式化,使案件的审理紧紧围绕重点和焦点进行,起到了加快诉讼节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的目的,符合法院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改革精神,这是毋庸质疑的。但是,笔者认为普通程序简化审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些不妥之处,主要问题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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