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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模式初探/夏旭昆(5)
2001年 773831 227150(29%) 546681(71%)
2002年(1-6月) 383460 140871(37%) 242589(63%)

从上表可知,与传统执法模式相比也占了全局执罚总数的相当大部分,平均在35%左右,考虑到目前全局大约有10名民警用监控设备在非现场执法,而有近900名路面民警执勤,这个比率相当不易,从工作效率充分说明了其发展前景;

表3 交通违法行为收取罚金数统计表 单位:人民币元
全局收取罚金总数 监控中心收取罚金及百分比 其他部门收取罚金总数及百分比
1999年 108983186 35907697(33%) 73075487(67%)
2000年 119176163 47697227(40%) 71478936(60%)
2001年 176927194 79033917(45%) 97893277(55%)
2002年(1-6月) 95210068 54984999(58%) 40225069(42%)

从上表可得知,从收取罚金来看,非现场执法收取的数额逐渐占了重要比例,因为罚款额度与违法程度、危害性呈正比,所以也可以得出非现场执法处罚的皆为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的结论,说明查处的力度较严;

表4 不服非现场执法处罚行政复议、诉讼统计表 单位:宗
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
1999年 无 无
2000年 无 无
2001年 2 无
2002年(1-6月) 6 1(已撤诉)

从上表可得知,不服非现场模式执罚而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案件相对于查处总数来说是非常少的,说明争议较少。

五、“非现场执法模式”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由于这项机制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程序、实体乃至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漏洞。
(一)法律依据较少是不争的现实。具体表现为无规定或缺少前瞻。如确认违法当事人和车主的问题,由于非现场执法取证所得只能确认车辆违法的事实,具体驾驶员不详,对此《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被监控设备或者交通警察记录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罚驾驶员,无法确认驾驶员或者驾驶员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依据本条例相关条款对车主实施罚款处罚。此规定是2000年条例修改时新增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第七十五条也有类似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前来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即使是违法时的驾驶员也会矢口否认,只承认自己是车主,从而使相应吊证的处罚和一系列管理措施(如扣分、复考)无从执行。另一方面是非现场执法模式中群众举报查实的交通违法行为,同样无法确认驾驶员时便无法操作,因为即使是车主前来也不能依据此条款进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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