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模式初探/夏旭昆(6)
(二)从目前反馈的信息来看,由于车辆的转让、买卖、抵押等行为将造成车辆登记车主的变化,但往往许多车辆并未办理“过户”和“转籍”手续,处罚的决定和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三)在违法车辆信息的录入和处罚这两个关键性环节,尚不能离开人工操作,这样工作量较大,效率也有待提高。相信随着软件的开发成功和在实际操作中的不断完善,操作起来将更加方便和快捷。
(四)运作机制有待理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已规定了公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实施,因此有必要建立起配套的规章制度,以发挥非现场执法的作用。
六、完善“非现场执法模式”的思考
(一)、立法保障
针对较为单薄、散乱的现状,加强交通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法制,严格执法,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成功管理交通,保障安全的共同经验之一。当前要进一步完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尤其要重视按照立法程序,把非现场执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三者同步纳入法制轨道,主要工作是做好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准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中,有望今年出台,与之配套的国务院实施办法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提早动手,通过人大、媒体呼吁《道路交通法》做相关规定,并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尽快修订《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完善程序。使非现场执法工作真正做到有科学,完备的法规可依,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要强化执法,坚决杜绝随意执法以及在执法活动中受利益驱动等不良现象。用法制的手段来促进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行为规范化,从而促使全社会的交通法制意识产生的变化。
(二)、执法模式的确立
1、视听资料的采集方式
确立三种方式:监控设备(包括监测和监控设备)、民警执法和群众举报。 一是利用监测设备。监测采用视频检测、视频抓拍,主要用于监测机动车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的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超速、走单行线、公交车道、紧急停车带以及不按规定进出环路进出口等行为。二是利用电视监控系统。我局分别在局指挥调度中心及各交通大队分指挥中心装备电视监控系统,运用电视监控镜头对道路上禁行车辆进入管制区域、在高速公路、快速路上乱停车等违章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并对违章信息进行录相。 三是值勤民警利用摄像机、数码相机人工采集信息。配备摄像机、数码相机等专用设备,供民警在值勤过程中,对道路上不宜直接纠正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如违法停车等进行现场摄录或拍照并粘贴《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单》的方式人工采集信息。四是广泛发动群众拿摄像机、相机检举违法行为,出台奖励措施,对举报属实的予以采纳,确认为处罚的证据,并按一定额度给予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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