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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模式初探/夏旭昆(8)
5、“非现场执法模式”设备的运用
将监控设备合理布局、虚实结合、灵活运用,发挥技术优势,突出热点,时刻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6、尽快建立社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交通肇事举报已有国家规定,对于社会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有规定,但至今尚未见有可操作性的办法出台,自然也无实例。目前辽宁鞍山和河南焦作已有先例。以河南省焦作市为例,当地交警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在全市发起“拿起相机,抓拍违章”活动,出台奖励措施,动员全市广大摄影爱好者参与交通管理,在业余时间拿起相机抓拍违法车辆。措施规定,对发生在城区的机动车违法现象,任何公民都可以“抓拍”,然后将记录照片(或录像带)送交焦作交警支队,经过交警部门甄别,交警部门将给予照片提供者每起违法价值30元的物质奖励。如果一名群众在一个月之内抓拍二十起以上的,交警部门将奖励抓拍者一部近万元的照相机,据当地交警部门统计,从2002年4月24日至5月15日20余天的时间内,交警部门就接待了98位“业余交警”,经过对他们提供的照片进行鉴别,已对其中的66人进行了奖励。根据这些违法“证据”,焦作交警已对52起严重违法的“特权车”驾驶员实施了严厉处罚。
由此可见,我市有必要建立起社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议以发布规范性文件,对举报资料、奖励办法、举报程序等予以规范,从而达到密切警民关系,联系群众、发动群众打击交通违法的目的。

七、“非现场执法模式”运用的前瞻。
科技手段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全面应用,提高了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丰富了交通管理的手段,增强了交通管理的能力和效率,有力地推动了交通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方法的改革和管理观念的更新。交通管理手段已经从简单劳动型向科学智能型发生了全方位的转变。可以预测,随着科技水平运用于交通管理的增多,非现场执法模式的内容必将更加丰富。
目前已运用于深圳边境口岸和四川宜宾市的区域性车辆自动识别系统(AVIM,Automatic Vehicle Identification Management)就是个可以用来进行非现场执法的很好例子,它是ITS的具体应用和交通管理数字化执法的最好切入点,其将每一台合法车辆的基础信息储存在Tag卡中,形成“车辆信息资源平台”,通过分布于道路网络内的基站读取、接受动态信息,与终端数据库数据交换,从而精确检查车辆信息,判断其运行轨迹、速度、数量,可以实现交通控制、交通诱导的功能,还可以监控出车辆是否有违法行为,进而实施处罚,这也是典型的非现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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