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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适用/赵长青(6)
在少杀、慎杀的思想指导下,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正确适用量刑等级,就能实现限制死刑适用的最佳效果。
3、认真执行死缓制度,坚持少杀

死刑适用中的所谓"少杀",是指在法定死刑罪名的范围内,科学地理解立法精神,"凡介于在可杀不可杀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坚持少杀,就是"杀人愈少愈好"。"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
⑤。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所倡导少杀政策,也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所坚持的政策。当今,我们在刑事司中,不仅要贯彻这一政策,而且要执行得更好,才符合中国国情和世界死刑思想的发展趋势。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世界上最早提出死缓设想的,是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托马斯·莫尔在他的(乌托邦)一书中提出来的,他认为,建立死缓制度,既有利于国家,也有利于个人。国家可以通过试验的方式进行尝试,如果效果良好,不妨成为一种制度⑥。但真正的死缓制度是我国创制的。1951年下半年,毛泽东同志针对如何处理反革命案件时指出:"要严格审查逮捕和判处死刑名单","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要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要犯错误。"对那些"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⑦。在我国,死缓形成法律制度的初期,适用对象只限于反革命罪犯,不久,国家便认为死缓制度具有普遍适用价值,52年"三反"运动中,就开始适用于其他刑-事犯罪。

如何评价死缓制度呢?毛泽东同志说:"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农业。因此,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⑧

。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死缓制度是贯彻"少杀"行之有效的政策,使判处死缓的罪犯得到改造,化消极因素成为积极因素,符合我国刑罚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同时,死缓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表现了我国刑罚的特点,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肯定和正确认识死缓制度,高度重视执行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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