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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周顺保(4)
2、从立法上明确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法律后果,包括:(1)检察机关在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文书后,被监督机关和人员必须执行,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检察机关;如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复核程序。(2)检察机关在纠正违法过程中,认为对被监督机关或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的,有权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或处罚,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处理决定报送检察机关。(3)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手段的有限立案侦查权,也是确保监督效果的措施之一。
3、为制定统一的《检察监督法》作充分的立法准备工作。制定统一的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检察监督法》极具必要性,但此项立法的艰巨性也不可忽视。除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等工作外,还必须从立法上做好分步及试点的准备工作。具体可分三步走:(1)完善现有的有关检察监督的法律。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该法仅有28条,前10条为总则,中间9条是程序规定(均已失效),后9条为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一些条文也已失效)”,故急需修改。(2)制定切实可行的有着检察监督的实施细则。如制定《检察官法实施细则》,《检察立案监督工作细则》、《检察侦查监督工作细则》、《检察审判监督工作细则》、《检察执行监督工作细则》、《检察机关建议监督处分与处罚细则》等。(3)在总结前述法律或细则在实践中具体实施情况及征求学者的广泛意见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检察监督法》,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检察监督的原则、意义,检察监督的内容、程序及保障性规定等等。
(三)健全检察监督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
1、建立量化考核与目标管理制度
将每个诉讼环节的监督任务细化、量化成各个分项,明确每个检察人员的基本监督任务标准;超过标准的加分,低于标准的减分;对每一检察人员年终进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公布并与奖金、评优、晋升挂钩。从而督促检察人员充分利用法律监督职权,积极主动地履行监督职责。
2、建立同步监督与跟踪监督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诀的案件外,检察机关可派驻检察人员对诉讼各环节进行现场同步监督。此外,检察机关对所采取的监督活动的执行情况,须分派专门的检察人员实行跟踪监督。这样做可以克服监督不力及监督不到位的弊端。
3、建立簿卡登记与归口管理制度
检察机关各部门对来自各种途径的、非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监督活动的信息,应及时制作信息登记卡,移送控申部门审查;控申部门经初审认为需要监督的,交分管业务部门处理。此外,检察机关各部门对所实施监督活动的情况须详细记载并制作书面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留本部门,一份移送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存档;档案管理部门在每案终结后,以案件为单位,将所有监督材料整理、装订成簿。从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协调、连贯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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