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价格法律机制初探/卓泽渊(10)
(7)价格管理中应改革价格补贴制度,提高价格补贴效率。价格补贴不能太多太滥,但也不可缺少。目前的价格补贴改革,一是改暗补为明补,逐步减少价格补贴至必要的最低限度为止,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二是改补商品经营部门为补商品生产主体,使价格补贴用最必要的限量,以最合理的方式,补最有利的环节。随着新的价格补贴制度的确立,法律对新的价格补贴制度应予以必要的法律规制,以保证最佳的补贴效益。
(8)价格管理中应理顺并协调计划价格。由于原有价格体制的制约,我国实行计划定价的许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都极不合理。在计划价格的理顺和协调中,国家管理价格的工业品应达到社会平均资金利税率和平均工资利税率的双渠利税率水平,使大宗农产品与工业品的比价趋于合理。理顺、协调计划价格,是国家对极少部分商品和劳务价格进行直接的正常管理的前提,是市场价格机制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也是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
(9)价格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间接调控市场的自由价格。在价格体制改革中,国家放开的价格并不等于放任的价格。国家不能直接地干预放开的价格,但对于市场定价的商品和劳务,价格管理机构应依法运用相关的经济手段予以调整。价格管理机构应帮助企业增强价格意识,培训价格人员,加强成本核算,建立价格制度,提供价格信息,开展价格服务。
(10)价格管理中应实行价格法律监督,建立并维护新的价格秩序。价格管理在价格机制转换的过程中及其之后,都有实行价格法律监督,保证价格法律贯彻实施的任务,都有建立和维护新的价格秩序,保证新的价格机制的形成和运转的任务。
(三)价格监督中的价格法律
1.价格监督的法律意义
价格监督有利于保证价格法律的贯彻实施。各价格监督主体都应通过自己的价格监督活动,使每个地区、每个部门、每个企业、每个机关、每个团体,乃至每个公民都遵守价格法律,从价格法律上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实现价格监督的法律追求。
价格监督有利于促进价格管理。通过价格监督,可以检验价格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状况及其效果,可以检验价格立法的科学性并使其不断完善。在价格监督的社会过程中,价格管理应不断适应社会价格状况的发展变化,不断发展完善,价格管理水平必然会得到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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