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价格法律机制初探/卓泽渊(4)
1.依法建立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1)确认市场价格主体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原有的价格体制中,价格的决策权主要控制在政府手中,商品的真正生产者和经营者无权定价。我国正在进行的价格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从价格的政府制定为主转变为企业制定为主。即是,除极少数商品和劳务由政府定价以外,其他所有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直接由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价值、供求、自身利润自主定价。价格制定权的转移,已为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所确认,然而在实际执行中问题不少。一是有的政府管理部门仍不愿放弃定价权利,二是有的企业在政府放权后不能很好地行使自己的定价权利。结果,企业仍未能成为真正的价格制定主体,不能自主地进行价格决策。我们应运用价格法律将这一权利进一步具体化,防止政府管理机构定价权利膨胀或定价权利放而又收;引导企业自主地进行价格决策,自主定价,切实享有定价权利;保护企业自主定价权利,使其免受非法干预和侵犯。
(2)提供市场价格形成的转换条件
在我国原有的价格体制中,计划价格是最主要的价格形式,而计划价格中又以指令性价格为主。我国正在进行的价格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在于将整体的价格计划形成形式转变为价格市场形成形式,将计划价格为主的价格体制转变为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体制。法律在价格形成形式从计划形成方式向市场形成方式的转化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可以而且必须严格确定计划形成价格的范围,确保整个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形成形式占主要地位。同时法律还可以努力使计划价格的形成建立在实在的市场基础上,既反映政府意志,也反映价值和供求关系。在价格形成形式的转换过程中,旧形成形式惯性的依法遏止,新形成形式的依法建立都需要法律作出有效的保证。没有法律提供必要的条件,即使国家作出了价格形成形式转换的决策,社会价格仍将会在旧形成形式上滑行。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又是新的价格形成形式得以全面确立的促进器、助动力和推动者。
(3)更新价格形式的法定途径
有原有价格体制中,价格基本上是通过各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乃至最终由中央人民政府确定的。价格形成的法定过程即是由下而上和由上而下的行政历程。这种形成过程被原有的价格法律法定化了,谁要越雷池一步,谁就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更严厉的法律责任。我国的价格体制改革当然包括对价格形成过程的改革。我们所要求的价格形成过程不再是行政互动,而是市场运作。价格决策主体只能在市场中根据价值、供求、竞争等来确定价格。市场将行政渠道取而代之,成为价格形成的主渠道和场所。在价格形成过程的转换中,法律的作用在于修正原有价格形成的法定途径,确认并实行新的价格形成过程,使各价格决策主体完全根据市场,在市场中作出价格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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