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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法律机制初探/卓泽渊(5)
(4)转变价格形成的法定机理

原有的价格体制,奉行的是“计划第一,价格第二”原则。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影响、制约价格形成的一般规律,都被贬而次之或弃而不用。我国正在进行的价格体制改革,要求尊重并发挥价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作用,以价值为基础,供求为向导,竞争为条件,建立起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在今后,即使是计划价格也必须立足价值,适应供求,参与竞争,以市场作为自己的内在依据。法律应否定传统的“计划第一,价格第二”原则,使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市场法则在价格形成过程中发挥出决定性的作用,彻底改革市场价格形成机理上的错误观念,引导价格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形成、变化。
2.依法完善计划价格形成机制

建立市场价格机制并不等于取消计划价格。从广义上讲,市场价格机制也应包括计划价格机制在内。其原因之一是,市场价格机制不可能绝对排除计划价格,计划价格具有不可取代的独特性质。其原因之二是,计划价格尽管是少数,但其作用很大,对整个国民经济资源配置的总体格局和整个价值结构都有重大影响,也影响着价格水平的变动趋向。我国原有价格体制的弊端不在于存在着计划价格,而在于计划价格违背市场规律。过宽过滥,其形成机制极不合理。价格改革的目标不是要消灭计划价格,而是要依据市场规律把计划价格加以修正和完善,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为此,法律在计划价格形成机制上的作用主要为二。
(1)确定计划定价的基本条件

计划定价的范围不能太宽,太宽了会使价格陷入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体制之中;也不能太窄,太窄了发挥不了计划定价对整个价格体系的影响作用。一般地说,实行计划定价的商品或劳务必须具有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之一。

①垄断程度高。对于垄断程度不高,可以形成市场竞争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都应交与市场决定,实行市场定价。那些不宜竞争或难以竞争,垄断性特别强的产品和劳务的价格,则应由政府管理,实行计划定价。因为,垄断程度高的商品或劳务如果实行市场定价就必然会导致垄断的高价格。这样,不但不能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繁荣,而且还会扭曲价值,背离供求,浪费资源,导致技术停滞、发展缓慢、分配不公等严重的垄断弊害。对这些商品或劳务实行国家起主导作用的计划定价,无疑是有益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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