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价格法律机制初探/卓泽渊(8)
④计划定价商品的确定并不是始终不变的,它可能因时而异,也可能因地而异。但时间上,有的商品过去是计划定价,现在可能是市场定价,有的商品,现在是市场定价,在未来则可能是计划定价。反之亦然。在地域上,有的商品此地是市场定价,在彼地可能是计划定价。随着商品流通的发达,因地域而异的定价差别会逐步减少,因时而异的定价变化却会长期存在。基于计划定价与市场定价的这种相对性,也可以肯定,计划定价不可能不受市场定价的影响。计划定价不能脱离市场。
⑤计划定价和市场定价都是广义市场价格体系的组成部分。他们共同构成一定社会价格机制的整体。价格本身就是市场的产物,市场本身就是价格存在的依据。不论是什么价格,只要不是“一平二调”、“无偿划拨”,那就与市场密不可分,就不可能彻底脱离市场。计划定价当然是大市场中的定价形式之一,当然要受市场的影响。
法律对于计划定价的重大作用,除了确认计划定价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范围,保证计划价格的正确制定以外,还必须促使计划定价适应市场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计划定价在价格体系中的作用,从而调控整个价格体系。
(二)价格管理中的价格法律
1.价格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价格机制由计划价格为主向市场价格为主的转变,国家的价格管理机构在组织结构上必将发生重大变化。也许价格管理机关原有的日常价格管理职能会分解,由企业法人、工商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司法机关等分担。原有的价格管理机关则可能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社会价格服务组织,专门从事价格信息、价格咨询事务,成为非国家机关性质的经济实体;另一部分并入其他经济管理组织之中,继续执行未被分解又被新的价格法律确认的价格管理职能。总之,价格管理机关的组织结构必将发生重大变化,以适应市场价格机制,适应整个经济和行政体制的改革的需要。然而不管以后的价格管理机构是否是政府内专门的国家机关,但作为社会价格管理者的管理机构是必须要存在的。不论价格管理机构在体制上如何变化,法律都应根据改革的发展,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立价格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价格管理机构应有的法律职责和法律权限,使其更好地行使市场经济中的价格管理权力。
2.价格管理活动的法律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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