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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法律机制初探/卓泽渊(9)
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价格管理上应有哪些重要的法律事务需要我们为之努力呢?

(1)价格管理中应研究并拟议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和价格法律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调整、放开价格,引导市场价格机制的顺利形成,这是目前价格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2)价格管理中应研究并拟议价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议案和法律法规草案。价格管理机构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不可能拥有立法权。而真正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也许对价格状况并不完全熟悉和了解,因而由价格管理机构在价格管理中研究并拟议价格法律法规的议案和草案,提交有关机关依法办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3)价格管理中,重要的工作是依法监测并控制价格总水平。市场经济中,微观的价格平衡已能够由市场价格机制协调,而宏观的价格总水平就远非单纯的市场价格机制能够调控。由于价格管理机构就有责任随时监测市场价格波动状况,报请决策机关通过各种法定的间接调控手段依法影响、控制市场价格的总水平,使其保持在一定幅度上的相对稳定,实现价格管理上的微观充分搞活、宏观间接调控。

(4)价格管理中应建立并健全价格信息系统,开展价格信息服务。价格信息的灵活与发达是市场价格机制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前提。价格决策主体的正确决策必须依据对价格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的把握。市场价格机制对价格信息的这种要求远非单个的企业所能保证。国家价格管理机关有责任成为价格信息中心,拓展信息来源、提高信息质量、完善信息网络、增强信息效益,为市场价格机制提供可靠的信息保证。随着体制改革的发展,这些价格信息中心依靠有偿服务,逐步脱离价格管理机关,成为企业化的经济组织。

(5)价格管理中应建立并完善商品储备制度。在我国市场价格机制建立过程中或建立形成后,市场价格都会因商品供求关系而波动不已。一旦这种波动成为脱缰野马,就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而只有对重要商品实行必要的储备,才能在关键的时刻,利用储备商品调节市场供求,保证供求大体平衡,起到适当提高过低物价和适当平抑过高物价的作用。这种储备由国家价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储备的价格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也可以在“人弃我取,人取我予”的过程中获得盈利。

(6)价格管理中应建立并实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市场价格体制中,对于人民群众反应敏感的重要副食品、重要农资产品,以及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少数大宗商品,国家应当建立起必要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可以按一定比率向有关价格主体(尤其是国家管理的提价商品的生产者)收缴,可以从工商、物价的罚没收入中提取。在市场价格发生大的波动时,价格调节基金就可以发挥出它独特的作用,减少和降低价格震荡,保障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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